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提升我省园区资源集聚功能,推动全省开发区提质、扩量、增效,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特色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安徽省特色产业园,是指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及特别政策区核准四至范围内,以“区中园”形式申报的以首位产业或某一核准的主导产业为发展方向,特色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园认定和复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开展。认定工作不改变开发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坚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联动,打造特色产业园,经过3—5年培育发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园申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有序推进,同一类型的特色产业园全省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申报特色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和区域功能分区,已编制特色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发展空间。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完善,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
(三)产业集聚明显。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销售(经营)收入比重不低于60%。其中,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的重点企业不少于1家,具有战略性、标志性、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可优先申报。
(四)竞争优势突出。特色产业园内企业主要产品销售量在国内同行业专业细化领域市场中占有10%及以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五)创新能力较强。特色产业园内研发经费投入占经营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个以上或高端品牌培育企业1个以上,拥有1家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拥有1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六)基础设施完备。具备满足拟创建的特色产业园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即需配套建成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安全应急预警系统等。特色产业园应具备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满足供热需求。
(七)依法依规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通过“标准地”方式供地规模达到当年使用出让土地总规模30%以上(已开展亩均效益评价,综合容积率1.0以上)。按时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排名处于同类型园区全省前三分之一。特色产业园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按时按要求处置到位。
(八)具有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部门,有知识产权专职人员,设置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有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能支持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九)所依托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与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江苏省特色创新示范园区、浙江省产业集聚区有合作共建成效的,可优先申报。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认定细则,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特色产业园认定申报通知。
第七条 申报特色产业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申请文件和真实性承诺函。
(二)《安徽省特色产业园申报表》。
(三)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概述,包括产业发展基础、产业链、产业发展规模、产业集中度。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思路,包括特色产业布局、发展目标、培育创建路径、实施步骤、推进时间、保障措施等;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情况。
(四)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面积,目前已供应土地情况、尚可供应土地情况。通过“标准地”方式供地规模和当年使用出让土地总规模,亩均效益评价、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开展情况。
(五)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情况,相关政策扶持体系建设情况。园区循环化改造情况;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安全应急预警系统等建设情况。
(六)园区内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的重点企业情况,主要企业产品销售量在国内同行业专业细化领域市场占有情况。园区内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高端品牌等情况。
(七)园区内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及占开发区比重,规上工业增加值(亿元)及占开发区比重;未来三年产值预计(亿元)。园区内企业近三年税收及占开发区的比重,单位工业用地面积(每亩)税收;未来三年税收预计(亿元)。
(八)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含在建、谋划储备重点项目)。
(九)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园区内企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情况;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十)园区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情况;拥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情况。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部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等。
(十二)“人才飞地”建设情况。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图,园区发展规划,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入园企业签约协议等。
第八条 上报审核流程相关规定:
(一)各申报单位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通过的特色产业园,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取消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并授牌,名称统一为“安徽省+地名+产业内容+特色产业园”,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已获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加大在项目布局、资金政策、土地报批、综合评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特色园区进行授牌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园区平台建设。
(二)支持特色产业园有关项目申报国家政策和专项资金。省有关专项资金在使用安排时,依法依规对特色产业园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精准支持特色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设立开发区发展省级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产业园的投入。支持特色企业上市融资,对特色产业园内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及安徽省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等,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保障特色产业园合理用地需求。特色产业园用地统一纳入所在设区市、县(区、市)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对缺乏可盘活土地资源且项目建设确需土地指标的特色园区,支持流转使用脱贫地区节余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对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用50年出让年期。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鼓励特色产业园建设研发检测、产业协作、企业孵化等公共平台,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前提下,对符合科技企业条件的产业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用、出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支持特色产业园引进境外500强企业、领军型企业、总部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知名研发机构和经济组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激励政策兑现奖励。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园企业和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鼓励特色产业园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八)鼓励特色产业园开展区域品牌建设,申报集体商标、原产地标识等集体品牌。支持有条件的特色产业园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扩大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鼓励园区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有条件园区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对特色产业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
(九)支持特色产业园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对自带相关项目入园创业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创业团队,给予支持。特色产业园内企业为引进的相关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特色产业园内相关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十)支持特色产业园及企业配建人才公寓,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园内就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十一)将特色产业园认定作为加分项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日常管理评估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牵头负责特色产业园的规划指导、审核评定、效果评价和日常管理。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园区实施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区、市)政府负责本区域特色产业园组织申报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已获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应每年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产业园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特色产业园经济数据统计、园内企业经营分析、相应政策落实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特色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未通过的,撤销特色产业园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特色产业园和发展专项资金。对已经获得授牌的特色产业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特色产业园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指南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