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裕安区私营经济园区(以下简称私营经济园区)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私营经济园区内所有经济类型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私营经济园区投资兴业,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投资项目资料,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第四条 凡由乡镇引进园区的企业,企业缴纳的税收纳入引荐乡镇财政收入。
第五条园区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各项收费由园区管委会收取,分部门结算,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进行收费。凡未纳入《收费卡》的收费项目和超出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私营经济园区投资、经商、引进的人才,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公职人员同等待遇,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档案关系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私营经济园区投资经商的业主,其子女可就近安排入托、入学,享受与本地户口入托、入学同等待遇。
第八条私营经济园区实行执法检查报告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检查前,须向区政府报告方可进行。紧急情况确须进行突击查处的,事后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补办报告手续,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法制局。
第九条对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帐证齐全,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个私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以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条在园区新办的各类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经地税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两减”。
第十一条在园区新办的各类企业,免征三年地方行政性收费。
第十二条园区内市场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内,市场营业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园区内新办的私营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该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超过100万元的,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园区内的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贡献较大的个体私营业主,由园区管委会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授于“明星企业”或“先进个体户”等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六安市裕安区私营经济园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