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招引企业(项目)入驻园区激励办法(试行)

来源: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16 12:10:46 阅读量: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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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全力推进工业招商项目入园发展,努力构建园区产业聚集发展效应,促进平塘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和《平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平塘园区实际,制定本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激励项目落户范围

平塘工业园区白龙产业园、通州产业园、后扶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激励资金来源

由县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500万元设立平塘县园区投资促进发展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激励支出。县财政局单设园区投资促进发展资金账户,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使用按照财经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社会激励对象,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招商方式的除外。

(二)各镇(乡、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各招商专班、平塘县驻粤招商工作队。

(三)县内公职人员。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工业园区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在县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加工制造类产业项目,社会投资的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非社会投资的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资源开采类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四)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五)经营类的企业出现破产,不应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五条 激励审核程序

由激励对象向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激励申请,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县产业大招商攻坚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县产业大招商攻坚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平塘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对激励对象的激励

(一)对社会激励对象的激励。

1.企业(项目)正式启动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000万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00人以上,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3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50人以上,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带动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奖励50万元。

(二)对各镇(乡、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各招商专班、平塘县驻粤招商工作队的激励。

1.落户园区的企业(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项目正式投产后,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2.项目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000万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0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3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5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带动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

3.引进企业(项目)作为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加分项之一。年内总引进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的加1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000万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加2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3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50人以上的加3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加4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带动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加5分。

(三)对县内公职人员的激励。

引进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商牵头人(每个项目限1人)为县公职人员的,如无其他重大过错和考核规定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况,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个人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当年所在单位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对应档次(均分到个人)的基础上浮10%发放。

(四)特殊激励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条件上,按照实际达到的条件应获得的资金或工作经费的双倍计算。

第七条 激励兑现

(一)拟申请激励的被激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项目达到激励条件后三个月内,提出激励申请。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激励对象申请后1个月内,对项目进行审核上报,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每半年组织召开激励评审认定会议,对拟激励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政府同意后,对拟激励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金额等内容在金盆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或工作经费。

(四)对拟激励年终目标考核加分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由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后,形成评审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在年终目标考核时予以加分。

(五)对拟推荐激励的县内公职人员(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研究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引资费用

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附则

(一)已享受各级各部门激励的激励对象,符合本《办法》激励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激励标准补足激励,其它奖励资金累计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就业人员数据以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认定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属于原企业资产,在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由其他地区转运、转移的有关机械设备,其投资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评估费用由申请兑现激励的企业负责)。就业人员数据以企业在县就业局实际登记就业满1年以上并交纳社保的人员清册或有关证明为准。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激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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