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区“科技专项贷”扶持措施(试行)

来源: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13 12:20:23 阅读量: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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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精神,促进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订“科技专项贷”(以下简称“科技贷”)贴息措施,由合作银行依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结合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实际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利息补贴。

第一条企业可获得合作银行主动融资对接、专业融资建议。贷款可采取分期或者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自助可循环等方式;对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合作银行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并降低贷款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资金。

第二条 贷款用途。

“科技贷”必须用于满足科技型企业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要,包括技术改造、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扩大再生产等。合作银行应对贷款用途进行相应监管,贷款用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发放贴息。

第三条 风险承担。

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贷款风险。

第四条 合作银行的遴选。

高新区管委会面向社会征集有意愿合作的商业银行,组织银行考核评价小组进行遴选,并在管委会网站公示入选银行名单。

申请合作的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愿接受本扶持措施的规定,有意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二)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贷”业务,积极开发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三)能够提供优惠合作条件,建立“科技贷”绿色通道,针对科技型企业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本措施扶持的对象应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专精特新”企业;

(四)2020年至2023年纳入汕头市的“小升规”企业;

(五)瞪羚企业;

(六)在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小微企业;

(七)市级以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

(八)近3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专项立项的企业。

本措施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应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贴息措施。

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每年安排预算资金设立“科技贷”贴息项目。获得合作银行机构“科技贷”的企业,可按当笔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享受贴息,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本扶持措施有效期限。

第七条 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补方式,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为已实际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自违约日期起不得享有贷款贴息。

第八条 “科技贷”流程。

(一)资格申请。拟申贷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提交《汕头高新区企业“科技专项贷”融资需求摸查表》,由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会财政金融工作局审核后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申贷与放贷。合作银行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贷款审查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申贷手续,待授信获批后,由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及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应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贷、放贷效率,授信审批时长应少于普通业务的审批时长。企业满足合作银行规定的放款条件、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

(三)续贷。贷款企业须在贷款期限届满时续贷的,可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备后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合作银行予以续贷的,续贷的借款继续按本扶持措施享有贴息。

(四)备案。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高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报备上一季度发放“科技贷”的批准文件,报送上一季度贷款发放、回收利息等相关数据报表。并于每年1月份向高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报送上年度发放贷款数据汇总情况。

第九条贴息程序。

贷款企业每季度可申请一次贴息,在申报通知的受理时间内报送有关材料,同时由合作银行就相关的贷款合同是否正常履行提出意见(包括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约定、是否依约支付利息等),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经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安排补贴资金予以发放。

第十条贷款贴息受理部门与受理时间。

(一)受理部门:高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会科技与经济发展局审核。

(二)受理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受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科技贷”贴息不可与汕头高新区其他贴息补助措施重复享受。

(二)本试行措施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以在1个月内就有效期内已支付且未补贴的利息补充申请贴息一次。

(三)本试行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四)本试行措施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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