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快速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提升集聚集约发展 水平,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11月3日我市修订印发了《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结合《2021年南安市第三产业提质扩量行动方案》(南服办〔2021〕2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规定(修订)>的通知》(泉发改〔2021〕276号)等文件,重新修订《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规定)》(南政办〔2021〕57号)。
二、修订过程
由市发改局牵头,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21年11月3日印发了《南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规定(修订)》(南政办〔2021〕57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十八条,内容全面,规定明确。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重大意义、概念解释、集聚示范区分类、认定初审及申报机构、认定管理机构等五个方面内容。第二章认定条件,包括集聚示范区认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现代物流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现代专业市场、文化旅游集聚区、数字服务集聚区、金融服务集聚区、健康服务集聚区、综合型服务业集聚区、科技服务集聚区、总部经济集聚区等十种发展形态的认定条件。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第四章认定和管理,主要包括对认定的集聚区进行授牌和资金支持,以及对集聚示范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章附则,主要包括对《规定》的调整修订、负责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