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街道园区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来源:大观园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11-02 12:10:10 阅读量:4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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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观园街道园区企业对辖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园区企业健康稳健的可持续发展,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根据《市中区园区单位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园区企业规范化保障机制、制度化奖惩机制,特制定《大观园街道园区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购买或长期租赁大观园街道园区内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街道辖区内具备园区概念且产业相对聚集的街区、楼宇,通过市中区园区工作专班申报、认定程序后,即为大观园街道园区。园区内新落户企业(含新引进区外企业)达到相关标准后,均可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园区兑现政策,不重复奖励。

二、政策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本着“谁投入谁受益、谁运营谁负责、贡献大奖励多”的原则,由街道园区专班负责辖区内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为园区企业提供持续服务、兑现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园区企业要接受街道园区专班综合绩效考核。

(二)绩效评估原则。以园区企业区域贡献为主要导向、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社会效益,建立街道园区专班对企业的绩效评估机制,实行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绩效评估管理。

三、奖励扶持政策

街道园区专班在统筹测算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参照《济南市市中区招商引资扶持指导原则》,按照不高于单个企业奖励扶持部分,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引进、房租减免、装修、开办费、运营费等项目给予扶持。

(一)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

1、扶持对象:对园区新落户企业(含新引进区外企业),按照不同行业确定扶持奖励对象,其中现代金融、高端商贸、智能制造、房地产业年度区级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房地产企业只计算所得税),其他数字经济、科技文创等行业年度区级收入达50万元(含)以上,以办理我区注册的月份为起点,整年计算。

2、扶持标准:

(1)原则上对企业的扶持年限不超过3年,每年按照不高于区实得财力的40%给予园区企业综合绩效奖励,扶持起始时间以办理我区注册的月份为起点,整年计算。

(2)三年后企业年度区级税收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增长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转入新增存量企业。在第4、5两个完整年度,每年按照增长部分区实得财力的30%给予园区企业综合绩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扶持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对于区级税收贡献巨大的企业(入驻后整年度区级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综合绩效奖励可以高于区实得财力的40%进行扶持,但不得超过该企业贡献市中区实得财力的80%。(区实得财力=区级税收*财力返还比例,财力返还比例每年不定,随每年市、区两级财政调整)

(二)对外资企业的落户扶持

1、扶持对象:在大观园辖区落户注册的外资企业。

2、扶持标准:

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济发电[2020]7号)等政策予以扶持,所有奖励政策申请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1)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在我省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2)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济南市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对全市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制造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新落户外资企业(含新引进区外企业)扶持:除关于省市对外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外,新引进外资企业税收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园区政策与省市奖励扶持可以同时享受。

四、园区管理

1、街道园区专班要结合《市中区园区单位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制定对园区企业准入、奖励、扶持、服务、管理、退出等管理机制办法,报区园区工作专班、区财政局备案。

2、街道园区专班需加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聚合、结算、财税、法务等各类服务,促使中小微企业在市中区内形成更多地方经济贡献。

五、政策兑现

1、新引进企业落户到街道园区并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经市中区园区工作专班认定后,区财政局当年按季度预拨园区企业奖励扶持资金,街道园区专班应在收到拨付资金2个月内将其给园区企业落实到位。

2、街道园区专班对园区达标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期限最多为五年,自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五年内(以企业在我区注册的月份为起点)产生退税的,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八年内迁出市中区的,由街道园区专班负责追回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

六、统计结果运用

依据市中区六库系统大数据平台,街道园区专班建立园区企业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通报园区企业税收贡献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供园区企业主要领导决策参考。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由街道园区专班负责政策解释。

来源:大观园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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