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东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根据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产业园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为人力资源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5年内根据入驻企业年度实际区域贡献分别按照100%、80%、80%、60%、60%的比例给予房租费用补贴。入驻企业年度实际区域贡献额超出房租费用,将按照当年实际区域贡献结余超额部分50%额外给予企业超额补贴,且补贴每年按照5%的比例递增。对于在产业园内注册但未产生房租费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区域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励补贴,补贴5年。
2.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按照入驻企业年度实际区域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负担的房租费用减免。
(二)以商招商奖励
鼓励企业引进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产业园,按被引进企业入驻产业园次年度区域贡献的8%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的招商奖励。
(三)品牌建设奖励
入驻产业园后获得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10万元的奖励。
(四)研究探索奖励
支持入驻企业举办各级高水平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对承办省级、国家级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活动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万元, 产业园每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共享增值服务
入驻企业可使用产业园提供的多功能培训室和共享服务空间,同时享受产业园提供的人才招聘、财税法律咨询、信息宣传、项目推介、商务运营等服务。
(六)特殊扶持政策
对于入驻产业园或将总部(区域总部)迁入产业园的被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位列全国10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具有行业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遵从“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优惠扶持办法。
第四条 监督检查
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减免)资金。
第五条 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的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意见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