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建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德市财政局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8〕3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创新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本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园区。
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政策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创园的经费保障;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服务。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全市大学生创业园的组织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条件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园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园区空间。综合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园区产权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园区有公共服务区域,具备完善的园区供电、供水、道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能为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3.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园区设立有创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业实体评估准入、退出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体制健全,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5.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综合型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8家;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5家。
第三章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程序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申请、审核、审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创业园区主办方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
2.创业园区主办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园区权属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等)及功能区划说明等;
4.创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等材料;
5.园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6.创业园区运营综合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园区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等;
7.《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企业情况登记表》及入驻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四)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并正式行文、授牌。
第四章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考核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资格。
第七条 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且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10家(含)以上的,市财政按孵化期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入驻创业企业数每年给予主办方4000元/家(同一大学生创业企业最多可享受三年)资金扶持,每年扶持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园扶持资金按申请、审核、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创业园区主办方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扶持资金申请表》;
2.创业园区主办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建德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企业情况登记表》;
4.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统一社会信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大学生创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金额。
(三)拨付: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助文件,向大学生创业园拨付园区扶持资金。
第五章 入驻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条件
第九条 入驻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建德市范围内创办企业;
2.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3.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第六章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程序
第十条 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程序按照申请、审核、入驻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向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大学生创业者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复印件(其中,取得国外学历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校生创业的,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3.企业统一社会信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审核。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大学生创业证明,推荐入园。
(三)入驻。通过审核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与创业园区主办方签订入园协议,明确权力和责任,并按相关标准缴纳费用,入驻园区。入驻创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七章 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助
第十一条 对入驻综合型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给予50平方米以内的经营场地房租补助。对入驻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给予20平方米以内的经营场地房租补助,最长三年。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助按申请、审核、公示、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大学生创业企业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助申请表》;
2.大学生创业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大学生创业者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复印件(其中,取得国外学历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校生创业的,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4.大学生创业者社保缴纳证明;
5.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校原件);
6.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房租补助金额。
(三)公示:拟补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拨付: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向大学生创业企业拨付房租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产业园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暂行三年。
来源:建德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