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申报指南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09 12:00:13 阅读量: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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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申报时间

(一)受理时间

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注: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项目备案不受该时间限制。

(二)本批次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需在2019年、2020年任一年度符合《暂行办法》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申报主体在2022年度申报。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一年内首次提出产业引进申报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产业培育支持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申报外资奖励主要经营地无需在前海)。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且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前海公共信用网(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黑榜”名单内。

申报外资奖励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本次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外方认缴出资)必须足额缴齐。

2.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2019-2020年已完成相应资金入资并符合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条件。

3.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应按扶持合同约定退回奖励资金。

4.获奖励单位须配合前海管理局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5.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

6.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申报产业引进奖励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

2.促成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3.促成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企业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4.促成外资项目,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四、申报材料

(一)经营支持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前海管理局2021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2.前海管理局2021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经营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5.前海区内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出具的租赁凭证。

6.申请当月企业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公章)。

7.港资企业需提供“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或股东信息证明(香港股东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证书或利得税及依法免税证明,个人股东身份证明)。

8.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申报单位根据等级类型选择提交以下评级材料:

1.认定前海AA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的,提供:申请企业在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中的排名材料。

(2)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申请的,提供: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3)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申请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4)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申请的,提供:深圳市金融控股公司认定文件或获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5)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申请的,申请时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提供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6)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7)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申请的,提供:根据实际申报年度提交2019-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

2. 认定前海A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的,提供: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2)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申请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及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

(4)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的,提供:所属商业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商业银行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深圳唯一分行)证明。

(5)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申请的,提供: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6)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申请的,提供:根据实际申报年度提交2019-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

3.认定前海A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的,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证明文件。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融资协议;

b.资金入账凭证;

c.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申请的,提供:所属金融企业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金融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深圳唯一分公司)证明。

(4)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试点批复文件;

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

c.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5)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申请的,提供下列全部材料:

a.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试点批复文件;

b.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额度的批复文件;

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

d.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申请的,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证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7)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申请的,提供: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8)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七)款申请的,提供:根据实际申报年度提交2019-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

4.认定前海A类企业,需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的,提供:股东信息证明,按AAAA、AAA、AA类企业认定要求提供母公司相关材料,最新一期验资报告。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的,提供:股东信息证明,母公司的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材料,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企业主营业务为金融科技的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的,提供: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明材料(在认定有效期内)。

(4)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申请的,提供:根据实际申报年度提交2019-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

申报单位根据经营支持类型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运营支持的,根据实际申报年度提交2019-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已按要求在评级材料中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搬迁支持的,申报单位需提供2020年9月15日之后迁入区内的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以及之前区外主要经营地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团队激励支持的,提供拟发放团队激励支持的企业高管任职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及公司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名单。团队激励资金统一汇入申报企业账户,企业收到资金后再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留存拨付记录。

(二)外资奖励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前海管理局2021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前海管理局2021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

4.申报单位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初始报告或变更报告)。

6.申报单位设立材料需提供: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申报单位成立时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回执)。

7.申报单位增资项目材料(文件内应包含增资详细信息,此项材料仅限申报增资奖励企业提交,相应文件应当对应此次申报奖励的增资)还需提供:

(1)该次增资事项的商事登记文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变更报告回执)。

8.申报单位实际使用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及银行入账业务回单)。

9.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必须明确注册资本是否缴足)。

10.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近年主营情况等);

(2)相关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注:外资奖励按照项目2020年度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三)产业引进奖励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前海管理局2021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前海管理局2021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项目数量,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5.由引荐企业出具的引荐资格确认书。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一次性奖励的,提供引进企业获得运营支持奖励的公示名单。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额外奖励的,提供引进企业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3.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一次性奖励的,提供引进企业获得外资奖励的公示名单。

(四)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1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五、动态评估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本年度前海专项预算中支付。如经审核的资金总额超出当年预算额度,则按审核通过的企业提交申请的受理日期先后依次发放。审核通过但超出本年度预算的资金申请,在前海管理局下一年度预算下达后予以补充发放。

申报单位每年进行资金申报时,都需进行资格复核,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六、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申报单位经线上预约,在市前海管理局e站通服务中心7号、9号窗口递交纸质申报材料。材料经窗口核验完备性后,移交至产业主管部门。

预约渠道: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小程序

(二)材料核查

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按《暂行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扶持合同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扶持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本年度前海专项预算中支付。如申请资金超出预算,则按受理日期先后排序依次发放,对于审核通过但超出本年度预算的申请,在下年度预算下达后予以补充发放。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到企业一般账户中。属个人扶持的,资金拨付到单位账户,单位收到资金后再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留存拨付记录。

七、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应退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前海合作区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受理单位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e站通服务中心7号、9号窗口。咨询电话:0755-960090。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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