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08 10:00:01 阅读量: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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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的对象及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在福州高新区的企业;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需在福州高新区注册并缴税,否则不计入贡献。

(二)企业守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纳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三)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含提供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的企业,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现的收入占其当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并且其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的收入占到其营业收入的50%以上。

(四)享受一次性补助和追加奖励的新增限上贸易类电商企业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二、支持建设电商产业园区

(一)对利用旧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并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下简称:电商类企业)租赁使用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提供金融、人才、仓储物流、政策咨询、法律、创业指导、互联网服务等至少3种服务功能,入驻面积超过80%,电商类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按以下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1.第一类园区:

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商类企业50家以上,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其中限额以上零售数据(含批零兼营的零售部分)5亿元以上,入高新区库年税收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2.第二类园区:

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商类企业30家以上,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其中限额以上零售数据(含批零兼营的零售部分)3亿元以上,入高新区库年税收达1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对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对满足上述条件且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对第一类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为出租面积),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450万元;对第二类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为出租面积),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

(三)对电商产业园区给予招商贡献奖励。以产业园区为单位,入驻的所有企业累计缴纳的入高新区库年税收达到1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作为招商奖励。

三、支持贸易类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企业,鼓励积极纳入国家统计库,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一)鼓励限额以下电商企业转型升级。给予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贸易类电商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新增入库企业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二)对达到一定规模总量的当年新增限上企业给予追加奖励。新增限额以上贸易类电商企业,申报入库后次年纳统零售额比上年全年增长超过0.5亿元的,每增加0.1亿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三)对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贸易类电商企业,上半年和全年纳统零售额增速均达到两位数增长的,根据全年销售额纳统量,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除第二大点和第三大点第(一)条外,企业在我区享受的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省级、市级已经补助的,区级只补助不足部分。

3、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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