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申报指南(园区政策)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12:00:16 阅读量: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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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员包括

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到高新区用人单位的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人才。

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用人单位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以下领域:

1.先进制造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能源以及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

2.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互联网、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科技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认定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金融服务、文化、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产业领域。

(二)符合相关经营要求

用人单位需在高新区工商注册,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集群注册企业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办理条件

(一)博士、硕士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硕士学历;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申请人入职时间以在该单位参保时间为准;

3. 2019年1月1日后引进高新区(引进时间以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为准);

4.人事档案在东莞市(境外人才除外)。

(二)本科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入职申报单位时须为应届毕业生,毕业日期以毕业证时间为准;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申请人入职时间以毕业后开始在该单位参保时间为准;

3. 2019年1月1日后引进高新区(引进时间以首次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为准)。

四、补贴标准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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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本科学历者只可选择东莞市新时代新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与本补贴其中之一进行申请(包含“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本科毕业生)。

2.硕士、博士学历者可以同时申请东莞市新时代新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与本补贴,需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核减。

3.已享受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包括安家补贴)的人才,不可重复申领本补贴。

五、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温馨提示: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请补贴,对弄虚作假,以隐瞒或虚报相关信息冒领相关补贴的,经查实后将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在“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网址:http://dghrss.dg.gov.cn/jsrc/)点击进入,分别注册个人、企业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申报人与申报单位须认真核对所填信息,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影响后续审核的,后果自负。

(二)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审核,逾期将无法审核。

(三)业务科室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人社分局业务科室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各类条件。

(四)人社分局审核

人社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在线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五)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社分局在线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系统打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经用人单位加具意见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至松山湖人才大厦一楼综合服务大厅。经审核无异议的,收取纸质材料。

(六)公示

人社分局对当期(每月为一期,以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为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于高新区官网(网址:http://ssl.dg.gov.cn/)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均可向人社分局反映或投诉。投诉应提交标注实名(公司名称及盖章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的异议书及支持异议的证据。人社分局应在收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理由成立的,撤销申请人资料审核通过的资格。

(八)资金下达拨付

公示期满,由人社分局根据公示结果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分局依据管委会批复等相关拨款资料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七、补贴受理时间和纸质材料提交时限

补贴受理时间:2021年8月13日-2022年12月31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限:申请人需在人社分局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所提交的纸质材料社保数据当为最新的当月数据。逾期未提交者需在系统上退回申请,把社保数据更新到当月重新申请。

八、条款解释

本通知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松山湖分局负责解释。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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