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规范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
二、主要内容
(一)园区申报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园区1年以上。以服务“乡村振兴”为主的农村文旅、农村电商、特色种养殖等运营内容的园区,可以放宽至合法运营园区半年以上。
2.稳定的经营场地。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场地面积一般在5000平方米以上,农村电商、文旅类园区的场地面积可由运营单位租赁或流转土地认定,也可由街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划认定;园区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40户,初次申报园区实际入驻企业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3.特定的服务对象。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服务对象的审核确定主要依据是实际服务关系,工商登记地址仅作为辅助参考。
4.专业的服务团队。市级创业园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5.园区原则上要有自办、引进或合作的职业培训机构,能为园区经营实体提供创业和技能类培训。
(二)园区类别
当前已建成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主要为农业类园区、文旅类园区、电商类园区、加工制造类园区、特色商业街类园区。下一步,各区县(自治县)在推荐市级园区创建上应向服务小微企业较多的农村电商、新媒体运营、冷链物流、食品加工等业态倾斜,丰富创业服务载体,更好的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
(三)园区管理
1.我局负责全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园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园的指导、协调、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2.各市级园区应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并附报一份园区建设工作总结。已创建市级园区的区县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当年园区建设及返乡创业工作总结;未创建市级园区的区县同期要报送当年返乡创业工作情况总结。
3.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园区考核
每年由我局对市级园区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察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入驻服务对象数量、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计入市级园区总补贴年限。
市级园区当年评估不合格的当年不予补贴,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自查合格后,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整改验收。
(五)园区撤销
1.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2.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园区的;
3.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4.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5.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组织实施。动员符合条件的机构、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园区;对已建成的市级园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指导。确保园区建设规范化、标准化。
(二)创新思维,强化示范带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园区功能特点,加强园区示范化建设,鼓励园区充分利用新科技、新媒体、新电商等手段提升服务质量效果;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园区创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园区建设特色化、示范化。
(三)严格管理,服务就业创业。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市级园区的管理。不断提升园区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对服务能力较弱的园区及时督促整改,对不再适合继续承担创业服务工作的园区按规定上报市人力社保局予以撤销。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