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20〕69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赣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南昌产业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产业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定南工业园区)、吉安产业园(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台企产业转移重要承接平台
(一)坚持规划引领。把产业园规划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园各具特色、协作互补、错位发展。南昌产业园重点发展移动智能终端、航空制造、医药健康等产业台资企业集群;赣州产业园重点发展半导体、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临港经济等产业台资企业集群,其中定南工业园主要推进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产业集群;吉安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LED、智能硬件、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台资企业集群。支持产业园在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领域与台湾地区加强开放合作,主动承接台湾产业转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二)瞄准承接重点。用好全省招商信息资源,紧盯世界500强台资企业、台湾百大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对接,加强与产业链中台资领军企业的合作。支持产业园组团赴台湾地区开展经贸交流活动,重点对接智能终端制造、电子信息、集成电路、精密机械以及现代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加强与沿海发达地区交流,组织合作区赴沿海台资企业聚集地区开展定向招商,对接重点产业。邀请全国台企联、沿海台协和台湾工商团体、知名台企赴合作区参观考察,推进赣台经贸合作。深化与海外台商台企联络,加强与海外台商台企及经第三地转投资台资企业的跟踪对接。(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项目支撑。支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合作区,协调推进重大台资项目,对计划开工重大台资项目设计的用地、用能、环评等前期要件办理一律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做好工程建设保障、审批事项衔接,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加快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和“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合作区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协同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加快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产业标准厂房建设和利用,加大对中医药产业台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帮助,推动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台资制造业龙头企业在合作区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产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招商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省内新设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各地对开办、购房和租房等给予资助;企业正常运营后,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集群发展。支持产业园用好各级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按照开发区集群式项目“满园扩园”行动的要求,推动产业园加强涉台项目谋划,瞄准“5020”项目,着力引进一批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的台资企业和关联度较强的涉台产业配套项目,培育壮大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链,推动大中小企业、内外贸配套协作各环节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二、打造助推转型发展重要创新平台
(五)加快科技创新。推进对台科技合作交流和产业技术攻关,引导和帮助台资企业申报各类研发计划,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产业链重要环节打造技术创新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按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六)提升承载能力。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鼓励产业园与相关开发区协同发展,形成影响力强、产出效率高、发展后劲足、辐射带动大的竞争优势。支持产业园与台湾相关机构和资本采取“区中园”“园中园”模式,合作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飞地经济”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七)打造绿色园区。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防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和高污染项目向合作区转移。对合作区内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台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在水环境、大气污染、生态环境保护、土壤修复、产业园规划环评等方面为合作区提供技术帮扶,为园区及入驻项目提供环保咨询,提升园区环境竞争优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八)用活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主动对接有意向的项目方、投资机构,有关部门或企业可通过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提供合作方案。根据项目情况,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子基金,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予以配资设立,支持重大台资企业落户园区。依托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扶持合作区内台资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三、打造国家政策倾斜重要对接平台
(九)深化省部合作。加强与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委的互动,积极开展省部对接,用好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各类资源,加强与对口支援的中央和国家部委沟通联络,积极争取支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互联网、VR、物联网、北斗等产业,加快建设“物联江西”“智联江西”,力争在产业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向合作区倾斜。推动中央“31条措施”“26条措施”“11条措施”“农林22条措施”和“江西60条”等惠台措施以及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中央和地方的各类纾困惠企政策,降低企业费用、融资、物流、制度交易等成本。(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落实税收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的台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台资企业,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规定,支持台资企业以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对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规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合作区内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符合规定的创投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推行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的“非接触式”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安全方便快捷办税缴费。对合作区内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在平均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一)做好用地保障。鼓励合作区探索推行“标准地”供应改革,通过区域评价统一化、开放标准公开化、权利义务合同化、履约监管闭环化等方式,加快台资项目落地。支持合作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将合作区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集约用地布局。按国家计划管理要求,对项目用地予以分类保障。对纳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用地计划指标支持。支持合作区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对工业、仓储、物流等产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四、打造台青创业交流重要示范平台
(十二)加大资金支持。鼓励产业园与台湾青年团体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青年交流合作,对积极开展赣台青年交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成效突出的产业园给予适当奖励。符合条件的台籍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从事个人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贷款按财政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台办,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三)做好创业孵化。加速小型微型台资企业创立成长,吸引台湾技术人才和研发团队来赣创业发展,推动产业园打造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对每年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江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补助100万元人民币,对推选获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补助200万元人民币,对入驻台资企业、台籍自主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月实际费用的60%,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招才引智。支持合作区引进台湾地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才,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级有关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对合作区内台资企业和台湾高端人才从事新型基础设施相关的集成电路、工业软件、信息系统等,提供与大陆企业和同胞同等待遇,对合作区重点产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台湾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的引进,实行“专人专班、对接服务”。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培育、知名企业引进和人才培养、产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资助补贴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创业项目,做好就业创业培训服务,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区管理机构利用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园区内创业就业的台籍技术人才和台资企业员工提供住房保障。鼓励和支持驻园台资企业建设和运营租赁性住房,为员工提供人才公寓和集体宿舍。合作区台籍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园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租购同权”的原则,由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开放法治营商环境
(十五)强化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政务服务提升行动,落实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帮办代办导办、延时错时预约服务等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及时回应台资企业诉求,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台资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台资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支持产业园深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投资、贸易、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营造更加开放便利的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台办、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司法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六)做好金融服务。推动重大项目和金融机构合作对接,鼓励和引导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企业和项目为合作纽带,在专项资金、担保服务、利率优惠上支持合作区建设。发挥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合作区内台资企业差异化金融需求。加大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产业园的合作力度,为台商投资创造良好投融资环境,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参与赣台两地金融合作。落实上市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上市奖励。推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合作区龙头上市公司再融资、重点企业开展债劵融资,推广应用江西省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银企线上对接常态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合作区实施开发区金融创新“5313”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合作区发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建设符合产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要素聚集区。用好“财园信贷通”等财政金融工具,由当地政府牵头为台资企业做好融资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海关监管。对合作区内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点对点”精准服务,“一对一”协调解决进出口业务发展难题。推广汇总征税报关模式,将适用范围扩大至除失信企业外的产业园内台资企业,为企业节省资金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发展关税保证保险,助力贸易通关便利化。在ECFA有效期内继续落实对台优惠贸易安排,做好优惠贸易协定的解读和分析评估,帮助产业园内台资企业用好协定税率。发挥“数据+研究”的优势,开展分析研究,加强赣台外贸发展统计预警监测,提供辅助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八)扩大对外贸易。支持合作区台资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利用江西数字外贸服务平台,参加江西出口商品网上交易会,宣传推介企业、产品,开展线上洽谈、线上交易。鼓励合作区台资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扩大贸易规模。支持产业园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国家级对外贸易展会平台,支持合作区台资企业采用江西开行的铁海联运、赣欧班列、水水联运承运进出口货物,享受口岸“三同”政策红利,加强对台对外贸易合作。引导合作区台资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支持台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加强海外市场风险防范,鼓励台资企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国际市场空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台办、省金融监管局、南昌铁路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南昌海关,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十九)拓展内需市场。支持合作区台资企业适应大陆“互联网+”发展和消费升级趋势,借助大陆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市场营销推广,推荐合作区内台资企业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线上线下对接活动,拓宽对接内需市场渠道。探索建立合作区台资企业联盟,开展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等专题研讨,实现共闯市场、共享资源、共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招商机制。支持产业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台资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类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优惠激励措施。建立市场化招商奖励机制,鼓励产业园与专业化、市场化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加强合作,采取委托招商方式,着力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台资项目,产业园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园区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补助。探索建立招商顾问机制,聘请一批有影响、有经验、懂政策的台湾企业家、知名人士和工商团体负责人作为对台招商引资顾问,参与招商项目的谋划、咨询、中介、协调等工作。对有项目对接洽谈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厅级以下团组赴台审批自收件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协同合作。加强合作区的统一指导与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点工作调度机制,完善台商台企权益保护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合作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省直部门间、省直部门与地方政府间的沟通协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挥牵头带领作用以及职能特点、优势,积极为合作区建设服务。(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发挥示范效应。举办合作区专题推介,讲好台商台企投资兴业、创业发展故事,增强合作区示范带动效应。及时总结推广合作区建设经验,宣传产业园建设成效及特色优势。组织两岸媒体到合作区采访报道,扩大合作区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吸引更多台商台企关注合作区、投资产业园。加强与省内其他开发区和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联盟成员单位的交流合作及互学互鉴,促进共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推行动态管理。赋予合作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属于国家级开发区的,依法赋予省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对照合作区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合作区综合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对合作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产业园,积极支持将其纳入省政府开发区改革创新领域及时奖励。实施绩效管理考核,各产业园两年内新入驻台资项目(单个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少于5个。建立健全督促和通报机制,加强任务跟踪和督促工作,确保合作区建设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