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17 11:50:58 阅读量: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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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打造“四最”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芜政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与长三角城市等高对接,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化改革。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投资和税收等要求,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营商环境。

3.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监管,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管理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缩短我县工业项目落地时间,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2021年底前,南陵经济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工业用地面积的30%。

二、实施范围

南陵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等,本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指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三、重点任务

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 四个工作要求,重点任务主要分为“出让准备、定标出让、承诺决定、对标监管”四个工作阶段。

(一)出让准备

1.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当前依法批准的规划前提下,组织实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在内的区域评估工作。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的原则,形成整体性、综合性、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出具审查意见和负面清单),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原则上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编制相关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单位填写登记表报相关部门登记。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

2.做好项目对接及土地平整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项目招引、对接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出让前,实现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燃气、供热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二)定标出让

3.建立控制指标体系。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制定辖区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具体地块出让前,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协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形成《“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

4.具体地块定标。具体地块出让前,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项目特点,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形成《“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

5.严格按标出让。将拟出让地块控制性指标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报批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创新“标准地”出让方式。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并拟定相关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管委会)

(三)承诺决定

6.企业做承诺。按照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要求,以政府定标准、企业做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方式,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制定完善“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对照清单和要求,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部门做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标准地”受让人在符合有关条件并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

(四)对标监管

8.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项目实施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对严重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记入信用档案。项目单位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根据市审改办牵头制定的“标准地”联合竣工验收标准,在项目达产验收约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收入、能耗、环评等指标进行联合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税务局)

10.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县发改委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

(五)相关要求

11.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

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

12.开展协同服务。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6月)。4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细则)等制度制定,完成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研究形成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6月底前,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基本完成区域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7月—12月)。7月起,全面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制度,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处理推进阶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下旬)。认真总结和评价分析年度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实施情况,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行总结。(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联络各相关县直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细化各项措施,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全力推进“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围绕“标准地”改革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对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强化日常监管。

(三)落实奖惩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落实各项奖惩机制,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投产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奖励扶持。

(四)及时总结经验。对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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