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提高对园区的财政支持力度,调动园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冀字〔2019〕8号)、廊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廊字〔201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
(一)明确承担事权,合理匹配财权。根据园区所承担的事权,合理确定财权,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提高园区管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定额分享收入,自求收支平衡。市级定额分享园区收入,园区根据收支情况自求平衡,建立多收多得的税收分享机制,超收财力按比例奖励给园区。
(三)规范财政管理,明确主体责任。简化市级财政的管理流程,下放审批职权,强化园区的财政管理职能,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明确支出责任,严格资金监管。
第三条 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是:划分收入,定额分享,超收奖励,自求平衡,年终清算。
第二章 划分收入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分企业范围,企业名单经园区核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市税务局将纳税人按企业注册地划分收入归属。
第五条 园区域内产生的税收省以下分享部分,全部属于园区收入,即:
(1)增值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园区分享35%。
(2)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园区分享20%。
(3)个人所得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园区分享30%。
(4)资源税:按属地征收,省分享65%,园区分享35%。
(5)环保税:按属地征收,省分享15%,园区分享85%。
(6)其他各类地方税收收入,按属地征收,全部划归园区分享。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依据征管权限,按照谁征收归谁所有的原则,由园区征收的属于园区收入。
第七条 园区域内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收入属市级收入,其他基金收入,包括:污水处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属于园区收入。
第八条 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园区历年收入情况、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收入增减幅度确定税收收入基数。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园区的征管范围、下划的管理职权等情况确定年度非税收入基数。
第十条 未在我市登记的企业、个人所缴纳的税收按纳税业务发生地划分确定。
第十一条 园区与镇招商引资税收分享方式:
(一)各镇政府引进的新落地企业进驻园区,涉及镇占地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为:占地镇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其他税收收入由园区和引进镇按8:2比例分享。
(二)各镇政府引进的新落地企业进驻园区,不涉及镇占地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为:园区和引进镇按8:2比例分享。
(三)园区引进的新落地企业,项目占地涉及镇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为:占地镇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其他税收收入由园区分享。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后,税收收入征缴渠道不变。
第三章 核定财力
第十三条 园区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节能环保、城乡社区、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招商引资奖励等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园区历年收支情况,测算园区上解市级财力基数,在体制执行期内由园区定额上解市财政。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增强园区发展能力,园区的超基数收入,按超收部分的60%奖励给园区。
第十六条 园区未完成年度收入基数,由园区按规定程序调减收支预算,自求平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在年度财力范围内,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和项目绩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在资金安排上必须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原则,合理制定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园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立足自身可用财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依据各项工作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好支出项目,不得违规举债和形成隐性债务。
第十九条 园区要将预算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二十条 园区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追加事项,由体制内财力自求平衡。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财政局根据可用财力情况研究解决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资金审批职能下放到园区,简化审批流程,由园区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并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支出绩效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园区要全面梳理项目情况,按照上级扶持方向完善项目资料,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有效弥补建设资金不足。
第二十三条 市级对园区融资平台的增资相应抵扣园区自有财力。
第二十四条 安排给园区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园区应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园区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用于园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成立三河市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行政审批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总协调,组织调度园区税收工作,研究支持园区经济发展政策,落实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园区相应成立财税管理协调小组,小组组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税务分局、相关镇政府、园区内设部门等负责同志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财税管理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安排组织收入、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占地协调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园区不得以资金安排不足为由影响全市整体工作开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和省市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将相应调整。
来源:三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