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区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一)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高新区外整体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并推荐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给予申报单位申报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1:1进行配套补助。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1:1配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1:1配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山东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1:1配套给予奖励。
第二条 深化平台创新效能
(四)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1:1配套给予经费补助。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高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服务1家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1万元“科技服务”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科技企业培育”奖励。
(六)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区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高校院所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研究院、产业基地以及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通过市级审核认定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强化人才创新支撑
(七)鼓励申报重点人才工程。申报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并通过市级资格审查的,给予申报单位申报工作负责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资格审查的,给予申报单位申报工作负责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项申报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并通过市级资格审查的,给予申报单位申报工作负责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对重点人才(团队)及其创办的企业或承担的项目实施跟踪关注,围绕企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内容对人才(团队)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授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称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奖励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我区自主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减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酬所得”。
本政策由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支持对象包括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宁高新区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以及在高新区创新项目服务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本政策自2021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5日,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来源:济宁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