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阶段性奖励,共计130万元奖励奖金。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向监管部门上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后,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挂牌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入库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给予5万元培育补贴,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优先认定为示范区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建设科研平台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第四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未申请过示范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有效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国内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国外专利1万元/件;有效发明专利从第7年始给予年费资助,标准为当年缴清年费的50%,资助比例逐年递减5%。
第五条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六条 择优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法人申报杨凌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和10万元购房补贴。
第七条 认定为示范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来源:杨凌示范区产业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