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工业园区,促进我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湛江市工业园区内投资的需要使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含新建、迁建和扩建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包括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县(市、区)级园区。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发展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集聚地等。
县(市、区)级园区:县(市、区)规划认定的工业发展区。
二、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符合园区的产业发展、土地空间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要求。
(二)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杜绝“高危、高污、高耗、低效”项目进入。
(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不予准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投资产业之列项目的不予准入;对列入国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不予准入。
(四)项目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项目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来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湛江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控制指标)
已出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且指标已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县(市、区),请同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备案;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或者尚未制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按照本标准执行。
工业园区外的项目准入标准以园区内控制指标X系数1.2执行。
四、优先准入原则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一)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或上市公司。
(二)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三)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的企业。
(五)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市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六)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五、其他
(一)本标准由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