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供地产业项目准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高新区内所有产业园区,包括光谷生物城、未来科技城、综合保税区、光电子产业园、现代服务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中华科技园和光谷中心城等园区。
第二条 高新区范围内所有引进的供地产业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条 项目引进必须符合高新区的项目准入标准,项目布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高新区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珞瑜路以南、光谷大道以西、利佳中路以北区域不低于61万,民族大道以东、南湖大道以北、光谷一路以西区域不低于45万/亩。武汉市主城区控制范围内不低于40万。光谷二路以西工业用地供地起始价不低于32万元/亩,光谷二路以东工业用地供地起始价不低于26万元/亩,但位于托管洪山区范围内和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供地起始价不低于32万元/亩,均以武汉市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范围为准。
第五条 根据企业性质和投资规模,引进项目主要分为三类:
(一)A类:世界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及3年内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产业项目;
(二)B类:国内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3年内总投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三)C类:一般产业项目及3年内总投资金额在2-10亿元的产业项目。
3年内总投资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供地。
第六条 引进项目必须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且在高新区缴纳各项税款。
第七条 引进项目容积率标准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示范区容积率及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武新管[2012]4号)及其附件执行。
第八条 引进项目能耗水平标准参照《武汉产业能效指南》(2011年12月版)执行。
第九条 准入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建设规定要求,必须符合规划环评项目准入条件,主导产品或关键技术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 光谷生物城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生物制药、化学药制剂、中药及植物药、医疗器械、医药服务外包、生物农业、生物质能、生物信息和生物研发测试制造等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B类和C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达30万元/亩以上。
第十一条 未来科技城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引进光电子信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研发性产业项目。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和B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
(三)项目(产业类)达产后年均税收达25万元/亩以上。
第十二条 综合保税区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和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B类和C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达25万元/亩以上。
第十三条 光电子产业园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B类和C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达30万元/亩以上。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园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金融、科技文化融合、软件、港口物流、生态旅游等现代服务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B类和C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达25万元/亩以上。
(四)金融类及其它有特殊规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另行出台项目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 智能制造产业园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光电子信息、新材料、半导体照明、港口物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及其配套产业等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B类和C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达25万元/亩以上。
第十六条 中华科技产业园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总部经济、研发中心、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B类和C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达25万元/亩以上。
第十七条 光谷中心城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要求。
(二)投资要求:(1)重点引进A类和B类项目;(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3)年产出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达30万元/亩以上。
第十八条 对于急需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链上的关键环节项目,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限制。
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