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助推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企业在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向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发放贷款,并由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注入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三条“助保贷”业务的主管单位: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
第四条创新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助保贷”助保金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配合完成“助保贷”逾期贷款代偿的相关事宜。
(三)其他涉及“助保贷”的日常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在合作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后,按贷款金额2.5%缴纳的资金,用于代偿“助保贷”逾期贷款本息。助保金的管理遵循“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金额的增信资金,在“助保贷”贷款发生逾期且助保金不足偿付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六条助保金池的资金由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注入的风险补偿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贷款金额的2.5%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此后企业增加贷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2.5%补缴助保金,为更好地体现助保金“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予退还。风险补偿金由创新服务中心注入,原则上不低于“助保贷”贷款余额的10%,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创新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作为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的专用账户,除经创新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用于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孳息分别纳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企业的贷款本息结清后,由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处置助保金账户内资金。
第三章 企业准入标准
第八条申请“助保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
(二)符合国家相关部委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范畴。
(三)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企业: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助保贷”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日常经营周转资金。
第十条单个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助保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给予“助保贷”优惠利率,原则上按不超过现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
第十三条“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由企业按与合作银行约定的方式还款。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业务操作流程:
(一)符合准入标准的中小微企业自行向合作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合作银行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函及风险评估证明报送创新服务中心。
(二)经创新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出具《关于同意发放“助保贷”贷款的函》后,合作银行通知企业按贷款金额的2.5%缴纳助保金。
(三)企业缴足助保金后,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发函告知创新服务中心。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和创新服务中心共同对贷款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创新服务中心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银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池资金损失和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七章 回收及代偿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贷”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时,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
对于代偿贷款,当助保金余额可以足额补偿时,合作银行应在逾期发生时向创新服务中心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创新服务中心在对逾期事实真实情况作出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助保金履行代偿义务,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从助保金账户划付相应逾期金额至合作银行,并将审核结果抄送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的50%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另外50%由合作银行承担。合作银行应向创新服务中心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创新服务中心上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以账户内的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并将审核结果抄送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当账户内的风险补偿金仍不足时,则上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按照与合作银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银行会同创新服务中心,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优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优先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八章 续贷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要求向合作银行递交续贷申请材料,合作银行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函及风险评估证明报送创新服务中心,经创新服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续贷,续贷无需再缴纳助保金,合作银行应在企业续贷后5个工作日内发函告知创新服务中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渝高新发〔2020〕24号)废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重庆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