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美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与产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9 12:00:08 阅读量: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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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措施制定的扶持政策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的美妆产业园区内,并依法在实验区开设基本账户、纳税的美妆企业和美妆孵化机构。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美妆产业项目,可另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美妆项目;

(二)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美妆项目;

(三)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的美妆项目;

(四)本科院校、知名科研院所来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妆研发机构。

第三条 基础性保障政策

(一)用房保障。

1.租金补助。入驻园区美妆企业及美妆孵化机构可连续享受五年租金补助,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按该园区当年租金基准价格的20%租赁。租金补助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新兴产业园同期补助标准。补(免)租金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1)美妆生产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每家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美妆企业按常驻人员总数计,每名常驻人员不超过15平方米,每家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2)美妆孵化机构首年度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每家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第二年起按其常驻人员总数计,每名常驻人员不超过15平方米,每家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装修补助。对入驻园区的美妆孵化机构,按其实际装修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但补助单价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且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家。

(二)检验补助。美妆企业成功取得化妆品备案凭证(并通过备案后检查)或注册批件的,每件按样品检验费(除功效宣称评价试验部分外)7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进口化妆品最高不超过3500元/件,国产化妆品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涉及功效宣称评价试验部分按该部分试验费用40%、最高不超过3万元/件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美妆企业检验费补助不超过40万元/年。

(三)金融支持。支持入驻美妆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区麒麟股权有限公司申请“双创”基金投资。入驻美妆企业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可由区信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由区财政按年度新增担保额1%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四)财税支持。对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化妆品检测等经认定符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美妆企业扶持政策

(一)备案(注册)奖补。美妆企业成功取得化妆品备案凭证(并通过备案后检查)或注册批件的,给予进口化妆品1500元/件、国产化妆品500元/件的备案(注册)申报补助。

(二)生产企业奖补。鼓励美妆生产企业落地和升级改造,对新设立并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美妆生产企业,或升级改造并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批件的美妆企业,按其新增设备购置金额的5%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化妆品在地化生产奖补。对美妆企业在实验区取得化妆品备案(注册)件并实现在地化生产的,普通化妆品每个品种给予1万元奖补,特殊化妆品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补。

(四)经营贡献奖补。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美妆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含)10-30万元,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含)30-100万元,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70%予以奖励。

第五条 美妆孵化机构扶持政策

(一)招商奖补。

1.优质招商奖补。美妆孵化机构引进的美妆企业在实验区成功纳统入库、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每家给予美妆孵化机构5万元的奖补,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

2.对台招商奖补。

美妆孵化机构取得以下成果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补:累计引进连续纳税满6个月台资美妆企业20家以上、引进入驻时间满3个月台胞20人以上、引进台资60万元以上(以实到注册资金计);

美妆孵化机构取得以下成果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补:累计引进连续纳税满6个月台资美妆企业30家以上、引进入驻时间满3个月台胞30人以上、引进台资100万元以上(以实到注册资金计);

美妆孵化机构取得以下成果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引进连续纳税满6个月台资美妆企业50家以上、引进入驻时间满3个月台胞50人以上、引进台资150万元以上(以实到注册资金计)。

(二)美妆产品孵化奖补。美妆孵化机构引进的美妆企业成功办理的进口化妆品备案(并通过备案后检查)或注册件合并计算,每200件给予美妆孵化机构10万元奖补; 美妆孵化机构引进的美妆企业成功办理的国产化妆品备案(并通过备案后检查)或注册件合并计算,每500件给予美妆孵化机构10万元奖补。每家美妆孵化机构美妆产品孵化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年。

(三)运营贡献奖补。自入驻起五年内,美妆孵化机构服务的所有园区内美妆企业的纳税额合并计算,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超过150万的按以下标准奖励给美妆孵化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分成达150万-3000万的,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10%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分成超过3000万元的,3000万以内的部分按10%奖励,超过3000万部分减按5%奖励。

第六条 享受奖补的企业十年内迁出平潭,或以任何方式将其在平潭取得的化妆品备案(注册)件转移出平潭的,企业及对应的美妆孵化机构应退回相应奖补资金。

第七条 企业在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企业当年所有奖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补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文件制定的优惠政策与实验区既有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美妆企业每个年度申报本文件第四条设定扶持政策的奖补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级税收贡献。引进的美妆企业已享受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奖励的,美妆孵化机构不得享受本文件第五条第(三)项的运营贡献奖补 。

第九条 本文件涉及的货币均以人民币计,奖补涉及注册、备案、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等要求的,企业均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本文件相关用语解释如下:

美妆孵化机构指负责美妆产业招商、运营、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美妆孵化机构的认定、管理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实施。

美妆企业泛指从事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研发、生产、经营、检测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常驻人员指办公时间180天及以上、在实验区缴纳社保的企业人员。

在地化生产指美妆单品种在实验区内生产数量不低于5000个最小销售单元的。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由实验区产业奖补资金统筹安排。本文件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制定实施细则。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与产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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