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坦洲镇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更好地服务坦洲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山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关于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要求和《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23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遵循和总体目标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重振中山虎威、加快高质量崛起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为原则,以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抢抓“双区驱动”重大战略机遇,高标准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快速集聚,稳住盘活产业存量,拓展提升产业增量,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崛起、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香山新城(南部新城)重大产业平台贡献坦洲力量。
第二条 采用“政府指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营方式。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批准认定为镇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镇级产业园”)的,设置5年培育期。力争2021年创建镇级产业园,园区面积达25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达到10家,其中限上企业达到5家;园区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力争2023年创建市级产业园,在中山南部片区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第二章 平台扶持
第三条 开园补助。达到认定条件,经认定为镇级产业园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给予开园补助,即第一年按园区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园区新投入的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园补助总建筑面积(3年合计)不超过10000平方米。
第四条 对认定为镇级产业园的,每年经考核达标的,逐年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每年15万元。
第五条 公共平台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每年予以补助,补助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为激励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园级别提升,对2022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我镇按市奖补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补。
第三章 入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扶持
第八条 租金补贴。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港澳籍人士在坦洲注册企业)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营业收入按比例逐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40元,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第4、第5年租金补贴比例减至原标准的50%。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1万元;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2万元;
(三)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4万元;
(四)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8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10万元;
(五)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15万元;
(六)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20万元;
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租金未达到补助上限的,按照租赁合同实际面积和金额进行补助。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坦洲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获得本市人社部门行政许可;3.申请入园时没有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案件。
第九条 园区骨干企业奖励。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港澳籍人士在坦洲注册企业)入驻园区,对新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三)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四)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人才扶持
第十条 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山发展招才引智,把产业园打造成人才服务高地,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市外特别是港澳地区引进符合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目录的各层次优秀人才,经市级认定,按不同人才类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市标准的50%,即第一类别人才10万元/人,第二类别人才5万元/人,第三类别人才2.5万元/人,第四类别人才1.5万元/人,第五类别人才5000元/人,第六类别人才2500元/人。
第五章 活动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特别是推动在坦洲就业创业的港澳籍人士享受相关活动服务,推动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举办的专业论坛、学术会议等公益活动,根据活动效果
给予活动费用50%(邀请国家级专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专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级专家最高不超过2.5万)的奖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创新,我镇在该补贴项目的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机构开展活动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政府服务外包项目推介会,第一时间将政策资讯发布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承接政府服务外包项目,积极介入公共服务领域。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各类人才活动项目(招聘会、人才论坛),推动塑造品牌,扩大园区影响。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牵头,联合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市财政局坦洲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坦洲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服务支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产业园项目顺利落地、有序运行。制定产业园运营考核评价办法,明确绩效目标,落实主体责任,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运营补贴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机构作为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的主体,应充分论证选址的合理性,科学制定产业园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日常消防管理,自觉接受镇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不少于4人的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产业园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招聘、人才入户等服务。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认定的,不影响本办法的补贴发放。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享受坦洲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市政策涉及到镇区配套奖补资金的,我镇已按本办法给予的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发放。若低于市要求配套标准的,则补足差额部分;若高于市要求配套标准的,则不再发放。本办法第八条是《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政策措施”中第(二)款第6项的配套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后,实际经营期限应不低于3年,且不改变在坦洲镇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有违反应立即追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负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配套制定《坦洲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坦洲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