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旅游百亿元生态健康产业发展,壮大旅游实体经济,全力推进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结合我县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开发旅游新产品,培育旅游新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昭平县全域旅游发展。
第三条 昭平县内外对昭平旅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符合昭平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250万/亩、在昭平县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立项,项目前期手续完成,达到开工建设要求的可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符合生态健康产业发展的文化旅游项目,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高星级酒店、高端乡村旅游以及新型文化旅游综合体的项目可优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条 经县发改和县旅游部门核定,同时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不超过总投资额15%的资金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缴入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含营改增)属于昭平县本级财政可支配部分,企业足额上交后,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以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方式予以补助。
(三)项目开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县本级财政可支配部分,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以扶持发展的方式予以补助,用于文化旅游企业培育市场。
第六条 经县发改和县旅游部门核定,同时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可享受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一)项目在建期间以及建成后3年内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县本级有权免收范围内给予免收。
(二)属于自治区级收取的费用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协调相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经县发改和县旅游部门核定,同时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可享受以下项目用地及其他政策:
(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程序依法予以调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二)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在项目用地、项目报批、项目融资等方面优先支持。由发改、旅游等部门积极争取列入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同时享受相应的政策。
第八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第九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50万元、25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的金树叶、银树叶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第十条 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建的3A级、2A级旅游厕所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改建的3A级、2A级旅游厕所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如中医药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示范点、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第十三条 对旅游企业、乡村旅游点开展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以及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的10%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具有工艺改良、研发创新,且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就业率高、带动性强、市场效益明显、入选“广西旅游必购商品”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生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元/平方米;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补助2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昭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景区常态化演出。将昭平县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提升并形成文创产品,同时在景区内形成常态化演出(原则上一周不少于一次),且成为景区的核心吸引物之一,给予负责组织演出的公司每场演出费用的2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三章 补助奖励实施
第十七条 在县本级设立文化旅游专项发展资金,用于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补助。其他各项补助奖励资金从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县旅游部门制定方案列入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全域旅游补助奖励申报及审核拨付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报条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我县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二)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旅游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补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财政部门再审,再审通过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补助奖励申报所需材料清单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三)对享受第四条“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中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其他奖励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对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条件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就高原则兑现。
(五)使用财政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资等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补范围。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中补助的项目,如项目未按照规定或约定建设,出现项目终止或项目无法实现等情况的,将予以追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县财政、旅游部门对补助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补助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昭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昭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
来源:昭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