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区: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来源:南宁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1-06-13 10:00:33 阅读量: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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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进一步促进高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高新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确保园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均在南宁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经营期限达2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已聘请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取得南宁市金融办公室核发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已与第三方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取得南宁市金融办公室核发的拟上市(挂牌)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新三板”的函,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转板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章 鼓励企业股改

第四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5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第五条“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并经市场监管登记注册,“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给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和拟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自然资源局、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鼓励企业上市、再融资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一)拟境内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拟境内上市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内的企业,根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根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第四章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再融资

第十二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进入精选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外地“新三板”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根据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券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第十六条 对园区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纾困债务、广西区首单债券产品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且募集资金100%在高新区内投资的,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园区内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鼓励企业引进保险资金

第十七条 对引进保险资金1个亿以上的项目,用于园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给予单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项目用于园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桂惠贷”

第十八条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投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园区内企业融资覆盖面显著提升,利率水平明显降低,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比例明显提高。

(一)适用金融机构范围。广西区内国有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外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仅限商业性贷款项目。

(二)贴息贷款要求。“桂惠贷”产品均采用间接补贴方式予以贴息,由金融机构按降低2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至园区企业的优惠贷款,再统一申请贴息。

(三)贴息标准。每户企业可就多个“桂惠贷”产品申请贴息贷款,同一家企业当年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笔贷款不可重复享受多项贴息产品和政策。

第八章 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直投类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和股权服务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补助(奖励)享受原则与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每项补助(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已经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南宁高新区企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拟上市(挂牌)企业签署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上市(挂牌)主体不迁出高新区的承诺函,申请材料由高新区财政局受理,由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高新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因自身无法有效处置化解风险,对区域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构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不享受对应时期本政策资金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五条  2021年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2021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来源:南宁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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