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10 12:00:48 阅读量: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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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和纪工委监工委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负责资金筹集和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等。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资料、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纪工委监工委要加强监督问责,对违规违纪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置管理

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提报党工委会议研究。未经党工委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除抗疫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置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区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区级列支和管理。属于镇(街道)级事权的,区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省市和党工委管委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金融局应当报请党工委、管委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服务的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的;

(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评价结果差、经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大额结余的;

(四) 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巡察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启动之前,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未入库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分配,项目申报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专项资金需要区级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依据,由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区级预算。

第十八条 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对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当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集体研究后,报党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财政金融局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党工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加快分配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超过9月底仍未落实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区级财政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盘活存量,减少结余结转规模。对结余资金和一年以上结转资金,一律收回区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预算结果有应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拟新设专项资金政策,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财政金融局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支出政策和项目作为备选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金融局在部门单位事前预评估的基础上,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区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直接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财政金融局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局应当适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当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连续多年预算执行率低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压减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金融局。

第二十九条 财政金融局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的比重。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金融局应当对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目录由财政金融局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三十四条 对区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外,专项资金绩效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分别随部门预、决算同步公开。财政金融局负责将财政重点专项资金评价结果等信息随总决算同步公开。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金融局应当督促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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