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吉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吉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吉安市推进创新型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吉安高新区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突出创新驱动战略,以产业发展为引领,推动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增强吉安高新区产业集聚力、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1.培育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对首次入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2.加快培育高成长企业。加大对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同时予以政策倾斜。对发展势头迅猛、技术创新特别突出、影响力极大的独角兽企业及培育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技术服务、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对当年新发生海外直接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投资额2%、2.5%、3%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二)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4.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专利数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加强对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的指导,鼓励开展PCT国际专利申请,突破技术和贸易壁垒,对当年新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万元/件,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对当年新增的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件。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而获准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5.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商标战略,有效引导企业商标国际国内的注册和运用,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对当年注册的国内、境外商标分别每件奖励1000元、1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复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江西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评认定的江西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井冈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6.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对当年经统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强度达3%企业或内部研发经费支出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经统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强度达5%企业或内部研发经费支出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行企业研发经费一票否决,对没有企业研发投入的,取消申报国家、省、市、县科技项目。对获得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给予市级项目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经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当年实施机器换人、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的企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获上级扶持资金的项目再按下拨资金的50%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或复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其购置的研发试验关键设备按其实际支出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9.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为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10.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当年实际成交支付额的10%给予成果受让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11.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支持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评价、技术检测、知识产权、技术咨询等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当年服务园区企业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补,每家机构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技术服务出口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三)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
12.完善科技信贷支持机制。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机构参与科技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和科技支行,对新挂牌科技支行、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按当年发放贷款金额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13.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出资3000万元加入鄱阳湖自创区科技发展基金,出资1000万元加入江西省科技创新基金,专项用于科技项目孵化。出资500万元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加入省、市科贷通推广,加快推进科贷通工作。(牵头单位:吉安高新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4.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支持在高新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适度让利的方式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注册在园区开展服务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3年内全额房租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吉安高新区)
15.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总部在高新区的企业,分步骤给予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境外挂牌首发上市,总部在高新区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度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回迁落户高新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奖补程序、标准按《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助推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县发〔2017〕3号)执行。(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四)做优创新创业生态
16.强化创业金融支持。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90万元贷款额度,按照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贷款标准给予全额贴息。创业企业入驻高新区自有产权的,给予三年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费全额补贴;对租赁其它产权的按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费三年全额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17.强化对高技术服务业、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招引。引进1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生产力促进中心、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外资研发机构视同引进1个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列入考核。(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市监局、吉安高新区、县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
18.支持孵化载体的建设。对获得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50万奖励,并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运行费用补贴。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探索专业特色孵化新模式。对采取租赁方式入驻的各类孵化机构给予房租费三年全额补贴,对于必要的场所建设装修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当年孵化30家企业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按当年实际交易额2%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10万元,可连续享受三年。支持孵化载体举办或承办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当年活动实际支出费用2%给予补贴,每次不超过2万元。对国内外孵化载体在高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五)打造创新人才集聚区
19.完善人才刚柔引进机制与培养体系。落实“庐陵英才”计划和人才强县“二十条”措施,对高层次人才通过项目资助、创新创业支持、配套服务以及荣誉激励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经我县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千”计划、省“百千万”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按市级人才政策1:1配套支持资助。对其它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鼓励企业柔性引进院士、博士,对新批准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院士工作站50万元,市级院士工作站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省级“海智计划”工作站20万元,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1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科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20.强化科教资源的引进。招引国内外职教资源入驻园区投资办学,对建设大专以上职业技术院校的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出让土地,视同引进1个10亿元的工业项目列入考核,并对第一引荐人参照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入园标准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县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
2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在高新区主导产业(电子信息、大健康食品、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含职业院校)从业满一年的新增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留学归国人员、外籍常住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500元/月、1000元/月的补贴,可连续享受2年。
(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吉安高新区)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吉安高新区创新驱动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科协、县金融办、县委人才办、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主要负责同志、高新区党政办、财政局、科发局、商务局、综合执法局、科创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安高新区科创中心,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吉安高新区创新驱动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3.强化管理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县直各单位支持吉安高新区创新驱动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年终部门工作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四、其他事项
1.牵头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提出考核建议名单,再报吉安高新区创新驱动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奖励建议名单,报吉安高新区创新驱动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拟定奖励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2.所有补贴(奖励)坚持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奖励);补贴(奖励)项目与《关于印发吉安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办法的通知》(吉县府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助推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县发〔2017〕3号)、《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县的“二十条”措施》(吉县发〔2019〕10号)文件一致的,按原文件明确的资金渠道进行补贴(奖励),新增补贴(奖励)中兑现给工业企业的由受益财政负担,兑现给其他机构、平台或个人的由吉安高新区财政负担。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县内其他政策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来源:吉安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