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湖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若干意见

来源:新仓镇 发布时间:2021-05-24 11:50:42 阅读量: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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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县乡镇工业集聚区(含高铁新区)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徐桥、小池、城西工业集聚区和新仓高铁新区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布局,强化产业集聚

1.集聚区要按照规模适度、定位合理、有序开发、集约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县工业发展布局,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发展目标,编制完善集聚区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规划,按规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2.集聚区要以培育产业集群为重点,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形成徐桥以纺织服装、农产品深加工为主,城西以健康食品加工为主,小池以智能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新仓镇以商贸物流、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产业集聚。

3.集聚区新引进的单个单独供地工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需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项目投资强度需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强度需在10万元/年以上;在工业集聚区租赁厂房的单个工业投资项目投资额需达800万元或约定税收180元/㎡/年以上。其它类别投资项目按《太湖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执行。县招商中心负责对乡镇园区新引进企业统一审核把关。

二、加大支持力度,提振发展动能

4.集聚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用于园区建设(含投资协议中明确由县政府实施的“六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

5.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予以免、减收;建设项目由政府部门收取或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规定的下限收取。

6.集聚区内企业上缴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奖励给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用于园区建设和支持园区内企业发展。

7.县财政根据乡镇园区建设实际,对乡镇园区年度土地收益、税收情况进行初步测算后,根据乡镇资金需求报告,预拨相应资金到相关乡镇政府用于园区建设。

8.征地拆迁补偿及工作经费。按《太湖县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办发〔2019〕13号)相关规定执行。即:乡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乡镇完成实际,由县征收中心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拨付各乡镇。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实际补偿总额的2%,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实际补偿总额的6%进行安排。

9.集聚区建设初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乡镇申报资金需求,经县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低息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集聚区所属乡镇尝试成立有独立法人的实体开发公司,加快建立融资担保机制。

10.集聚区内用地需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接照方案确定的拟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集聚区项目建设。徐桥、小池、城西、新仓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所获得的用地指标,安排不少于50%用于所在乡镇工业集聚区(含高铁新区)发展。

11.县财政每年安排集聚区发展资金500万元,经县绩效办考核认定后对推进速度较快、效益较好的乡镇工业集聚区实行以奖代补。

各工业集聚区以前签订的投资协议对以上支持政策的受益(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补贴、返还)主体已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相应款项在兑现乡镇政府支持政策时予以扣除。以上支持政策暂定两年,即2021年、2022年。

三、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12.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乡镇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太湖县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经信局,统一协调集聚区建设和运营。

13.设立乡镇工业集聚区(含高铁新区)办公机构,在经发办加挂工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牌子。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工作专班,由科级干部担任专班负责人,并设立征地拆迁、规划报批、资金筹措、招商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稳安全等工作小组,统一协调集聚区建设任务有效推进。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总体部署,完善机构设置,根据工作任务适当调剂专业人员。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乡镇工业集聚区的指导。

14.乡镇工业集聚区要结合发改、科经信部门的产业集群镇建设,逐年申报相关产业集群,把乡镇工业集聚区真正建设为县经济开发区的有效补充。发改委、科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运局、林业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项目和资金,支持乡镇集聚区建设。

15.规范集聚区财务管理。集聚区建设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强化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16.集聚区建设发展要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工业经济)重点内容,由县领导小组统筹,县两查一考办、县科经信局牵头,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招商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针对集聚区发展制订系统的考核机制,做到奖惩分明,激发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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