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市与丽水开发区财政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发展”原则,在提升后形成“统一征收、分区结算、开发单列、自求平衡”财政体制。
1.设立丽水开发区国库。区域内(除丽景园)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征收、统一入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国库设立前,相关的收入缴入市国库,由市国库根据以往程序拨付丽水开发区。
2.收入范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区域内的税收收入和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不含社保、医保等),以及区域内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3.支出范围。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及下属单位、所辖街道办事处的运转经费;辖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教育、卫生运维除外);以及市或丽水开发区制定的各类企业优惠政策兑现、财政补助以及管理服务经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4.划定基数。以莲都区和青田县划入区块的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平均数作为收入基数,扣除近三年企业政策兑现平均数后分别与莲都区和青田县结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再分成。整合前应付未付的政策兑现由原主体承担。
纳爱斯集团按照现有企业名录,相应企业的当年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上解市财政,相应企业的政策兑现由市财政划转给丽水开发区;后续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产业链配套企业的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本级(含莲都区)和丽水开发区“二八”分成。企业服务和政策兑现均由丽水开发区负责。
5.其他事项。
(1)划入丽水开发区范围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支出以上年支出数为固定基数结算给丽水开发区。
(2)莲都和青田的划入区块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市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丽水开发区。丽景园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维持不变,青田县腊口西区块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转归丽水开发区。纳爱斯区块和青田县腊口西区块的财政结算体制三年后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研究。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