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天津港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大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天津港保税区注册和纳税的企业以及坐落在天津港保税区的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企业)等创新主体。
第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天津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企业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二章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按照不超过10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实现首件专利授权零突破的企业,给予首件发明专利授权两倍资助。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贴。
每项发明专利补贴不超过3个国家或者地区。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七条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洲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通过马德里体系之外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洲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企业首次登记的第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从第二件开始每件资助不超过500元。对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九条 对以专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区内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通过司法行政渠道维权成功,并入选国家或我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知识产权保护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2亿元的,每家企业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区级专利试点,推进企业围绕核心产品(技术)实施专利布局,培育专利密集产品,提升企业体系建设和管理能力,对专利创造绩效突出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专利运营、实施转化和专利金融,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和维权等工作。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运营试点、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五条 对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天津港保税区新设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支持,最高补贴30万元/年;将总部迁入天津港保税区,或设立第二总部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落户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国际组织、国外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按照吸引企业年纳税额形成地方可支配财力扣除对项目支持后的剩余部分,实体项目按30%、注册类项目按20%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企业或由其控股企业投资属于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对年代理保税区企业专利超过2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奖励,对其为保税区企业或机构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每件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奖励。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对在天津港保税区内为企业开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的服务机构,按培训人数100元/人/天补贴,最高给予10000元/期补贴。企业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师,给予企业10000元/人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区内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机构为初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经评估,对当年确定为区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六章 建设知识产权诚信体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三)近两年内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或者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
(四)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机制,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各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各级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取消享受各级知识产权政策优惠、资助、奖励的资格,已获政策资金支持的,予以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支持条款与天津港保税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办事程序参见相关工作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来源:天津港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