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及我省“紫丁香计划”,推动新区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做大做强,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出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在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进行商事主体登记且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或江南园区迎宾路集中区(两区域以下简称新区)内,符合地方产业政策、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企业可自愿申报进入哈尔滨新区拟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培育资源库。经评审,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的企业列入后备企业名单。
第二条对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
(一)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10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100万元,奖励100万元;
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
3.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
4.完成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
(二)对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后备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对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后备企业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50万元,奖励50万。
2.在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奖励100万。
3.进入新三板精选层,奖励150万。
(四)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黑龙江四板)挂牌,且累计三年区级纳税额超过5万元,并进入“紫丁香”专板培育层的新区企业奖励5万元;累计三年区级纳税额超过10万元,且进入“紫丁香”专板精选层的新区企业奖励1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企业后续实现转板上市(挂牌),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奖差额。
第三条对省外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新区,在完成工商、税务等事项变更后进行奖励;省外企业迁入新区后实现境内上市,对迁址成本给予支持。
(一)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1000万元奖励。(包含通过借壳、买壳实现上市并迁回的新区企业)
(二)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迁入,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入区后实现上市的企业,对迁址成本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四条对成功在沪、深以及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高管团队,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区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高管(最高不超过10名)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根据区级留成给予全额奖励(可享受三年)。
第五条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6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20万);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10万);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5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5万)。
第六条鼓励后备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七条对后备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调整过去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按形成新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含滞纳金),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八条后备企业在新区购地建厂(商业开发性用地除外)的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留存部分予以全额返还;生产经营的水、电、气、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贴,自认定为后备企业起至上市前最多享受三年。
第九条新区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3%补助,补助最高200万元。企业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在新区再投资,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新区机构投资者在新区拟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后,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权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一次性所得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已享受新区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 松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