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钦州高端精细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精细化工园”)营商发展环境,突出培育精细化工园主导产业,延长产业链条,提升承载能力,引导精细化工园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精细化工园内的所有企业(项目)。
第三条 精细化工园企业(项目)准入、退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目标,充分注重项目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集聚集约、提升精细化工园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区、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为实现精细化工园发展的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综合考虑精细化工园的特点和化工精细化工园的要求,入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钦北区正式招商引资程序签约引进;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政策;
(三)符合精细化工园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四)入园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预期和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等,应达到国家、自治区、市和钦北区有关要求;
(五)排放“三废”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化工园环保约束有关标准;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入园时必须签订入园协议,同时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精细化工园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管委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管理。
第六条 企业(项目)入园的程序。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企业(项目),须携带相关营业执照、招商引资协议(合同)、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到区工管委提交入园申请,签订入园协议、书面承诺:
第七条 管委会对入驻精细化工园的企业(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项目)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一)入园的企业(项目)不配合精细化工园管委会正常开展管理工作;
(二)建成的企业(项目),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的;
(三)已入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污染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四)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已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八条 企业(项目)退出有关补偿,依招商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项目)退出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土壤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钦北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工艺、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