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监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产业用地出让及发展监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产业用地出让时职能部门及招商部门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条件,不得设置与用地项目无关的特殊附加条件。
第三条 管委经发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2017年1号公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产业用地产业方向,并细分至三级行业目录;按照《关于实施严格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全面提升投入产出效率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4〕681号),明确设定产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
第四条 竞得人需为登记住所位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且竞得人或其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上述准入行业,并具有一年以上的该行业从业经历(以签订并执行的业务合同、发票、收付款凭证为准);若竞得人或其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皆为首次从事该行业,则需提交相关产品研发证明材料。
第五条 土地竞得人应当在中标挂牌拍卖后1个工作日内向管委提出准入条件审查申请。管委经发部门联合招商、科技创新、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书面联合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报管委分管领导审定,符合条件的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管委相关流程申请“拿地即开工”的竞买人可在土地招拍挂之前向管委提出行业准入条件模拟申请,管委经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模拟会审,形成模拟会审意见后报管委分管领导审定;如竞买人竞得土地,向管委提出正式审查申请,管委经发部门直接出具正式会审意见。
第六条 自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管委招商部门牵头与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监管协议”)。管委经发部门牵头,竞得人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按土地出让金的20%向管委和竞得人共管账户支付产业发展履约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履约监管协议》、产业发展履约金缴纳证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七条 竞得人需严格承诺产业用地项目的用途和投资规模,确保建设内容及规模与项目立项内容保持一致,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90日内向管委经发部门提出项目建设内容核验申请。
第八条 土地竞得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发展履约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一)项目在开工建设期间未按照约定内容及立项内容投资建设,竞得人未按要求整改或问题严重无法整改;
(二)因竞得人单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如约竣工并投产运营;
(三)竞得人违反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任意一项承诺;
(四)竞得人违反与管委签订的投资协议或与土地出让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如果保管期间发生账户被查封、扣划等情形,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管委有权要求竞得人另行缴纳或补齐相应金额的产业发展履约金。
第十条 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全面开工的,经竞得人申请管委出具说明,竞得人可提取使用50%的产业发展履约金。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全面竣工的,经竞得人申请管委出具说明,竞得人可提取使用剩余部分产业发展履约金。竞得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建设的,在分期建设部分全面开竣工后,经竞得人申请管委出具说明,竞得人可按实际开竣工面积比例提取开竣工节点产业履约金,实际开竣工面积及状态以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现场查验为准。
本条约定的全面开工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①强夯基础项目,强夯结束并进入连续施工状态;②使用桩基项目,桩基施工结束并进入连续施工状态;③深基坑开挖项目,基础垫层施工结束并进入连续施工状态;并且竞得土地的全部建设面积均达到上述要求。全面竣工是指:乙方竞得的土地全部建设内容完成,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一条 竞得人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出租该地块或擅自变更股权、变更该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竞得人应按照管委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管委有权扣除履约金并出具相关意见,各有关部门按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正文及附件应当与土地供应公告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高新区经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产业发展履约监管协议(格式文本)
附件
产业发展履约监管协议(格式文本)
甲方: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土地竞得人)
根据《青岛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监管的实施意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地块基本情况及准入行业
土地位置:
用地面积:
该宗产业用地准入行业符合国家发改委2017年1号公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产业方向,属于该目录中 行业。
第二条 准入条件
乙方在地块上投资建设的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乙方需为登记住所位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且乙方或其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上述准入行业,并具有一年以上的该行业从业经历(以签订并执行的业务合同、发票、收付款凭证为准);若竞得人或其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皆为首次从事该行业,则需提交相关产品研发证明材料。
(二)该宗地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万元,产出强度不低于每亩 万元/年,税收强度不低于每亩 万元/年。
(三)其他要求(根据地块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青岛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支持乙方对竞得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二)甲方有权根据准入条件要求,对乙方及其参股或控股公司提供的营业证照、业务合同及发票等进行审查,并对乙方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进行审查。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有权对乙方项目进行核查,针对项目开工建设期间建设内容是否与立项内容一致、项目竣工投产后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监管核查,并按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二)乙方承诺竞买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符合第一条产业准入要求,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未履行承诺的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应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90日内,向甲方提出项目建设内容核验申请。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的视为违约。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地块或以地块实物出资、变更乙方股权的方式变相转让该地块。乙方不得变更该地块产业准入类别。违反本项约定且拒不改正的,产业发展履约金不予退还并且由甲方出具相关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意见依法依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
第五条 履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设共管账户,乙方按土地出让金的20%( 万元)向共管账户支付产业发展履约金,由共管账户所在银行出具产业发展履约金缴纳证明。
(二)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发展履约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1.乙方在开工建设期间未按照约定内容及立项内容投资建设,乙方未按要求整改或问题严重无法整改;
2.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如约开工、竣工或投产运营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一项承诺;
4.乙方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或与土地出让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义务等情形。
(三)乙方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全面开工的,经乙方申请甲方向产业发展履约金存管银行出具说明,乙方可提取使用50%的产业发展履约金。乙方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全面竣工的,经乙方申请甲方向产业发展履约金存管银行出具说明,乙方可提取使用剩余部分产业发展履约金。乙方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建设的,在分期建设部分全面开竣工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向产业发展履约金存管银行出具说明,乙方可按实际开竣工面积比例提取开竣工节点产业履约金,实际开竣工面积及状态以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现场查验为准。
本条约定的全面开工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①强夯基础项目,强夯结束并进入连续施工状态;②使用桩基项目,桩基施工结束并进入连续施工状态;③深基坑开挖项目,基础垫层施工结束并进入连续施工状态;并且竞得土地的全部建设面积均达到上述要求。全面竣工是指:乙方竞得的土地全部建设内容完成,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如果保管期间发生账户被查封、扣划等情形,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缴纳或补齐相应金额的产业发展履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乙方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二)乙方持《成交确认书》、本监管协议书、产业发展履约金缴纳证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本协议书经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书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信守执行。
(四)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青岛高新区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