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1-04-21 11:50:13 阅读量: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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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具有湖南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根据《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及我厅科技创新计划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础和较强的开放创新能力,能承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任务,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以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等创新主体为依托单位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主要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和国际创新科技园四种类型。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是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扩大科技对外影响的重要力量。省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省国合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完善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体系,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建成开放多元、长效可持续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

2.充分对接国际资源,通过国(境)外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

3.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等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促进我省优势科技资源“走出去”;

4.结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实施重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培养和引进我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创新人才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管理人才,积极探索建设海外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国合基地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机制,即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作为省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研究制订省国合基地管理政策,规划省国合基地建设布局;

2.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认定;

3.统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省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全程服务;

4.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作为省国合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省国合基地;

2.指导和督促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3.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国合基地的年报填报、绩效评估等工作;

4.制订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省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支持省国合基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八条  依托单位作为省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省国合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制订和实施省国合基地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具体工作;

2.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基地项目、资金等管理;

3.提供省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场地、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等保障,推动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拓展和深化;

4.配合完成省科技厅及推荐部门组织的年报、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国合基地按照分类认定的原则,对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和国际创新科技园等四种不同类型的省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十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开展长期科研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建立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第十一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合作中介服务,依托省内企业、科技中介、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建立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第十二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并取得良好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省内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等建立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第十三条  国际创新科技园是根据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产业基地、园区、孵化器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第十四条  申报省国合基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共性条件:

1.依法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合作项目和资金来源,有较高的国际化管理水平,拥有经验丰富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团队,境外合作方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合作保障;

3.合作双方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发展目标和合作机制,有明确的包含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案等方面的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我国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前沿技术或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的能力;

2.在相关技术领域与海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承担国家或省重点研发任务、实施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共建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3.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的,合作研发成果应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企业建立的,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平均在3%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成功经验;

2.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及“走出去”等中介服务;

3.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共建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成功实施的国际技术转移项目不低于5项。

第十七条  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2.近三年承担或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作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

3.已取得良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成效,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申报国际创新科技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建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具备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与国外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当地或园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

3.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以上,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达3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企业或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九条  省国合基地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科技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写《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申请书》,编制《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实施方案》,并提供有关凭证材料;

2.推荐单位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核与考察,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3.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受理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4.省科技厅经审定,确定拟认定省国合基地名单。对拟认定的省国合基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5.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下达认定立项文件,并组织签订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建设任务书。对批准的省国合基地,授予“湖南省××(领域)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证书。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批准的省国合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国际创新科技园每5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估结果作为省国合基地经费后补助、科技创新计划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保留省国合基地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后补助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省国合基地,保留省国合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下达撤销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签章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并报推荐单位备案。对重大事项调整应参照《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国合基地申报、认定、评估、验收全过程诚信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支撑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国合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基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基地依托单位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对省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创新平台合作共建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程序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以联盟的形式加强国合基地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国合基地相互交流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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