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经开区发布金融产业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4-21 12:00:26 阅读量: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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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活金融市场、优化金融环境,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加大金融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力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铜政办〔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注册登记、税务且统计关系在经开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及完成债券融资或从事基金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开区现有上述类型企业新增投资达到相应规模的,新增部分可比照本政策给予奖励。

二、落户奖励

(一)法人金融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2年内按照5:5的比例分期兑付。

(二)区域性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经开区新设立由总行直管且管辖经开区以外地区的区域性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2年内按照5:5的比例分期兑付。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私募股权基金:引进或设立的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经营两年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区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100万元;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可按经第三方审核确认的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在其实缴到位或实际募集到位的3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

(四)金融科技公司: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给予落户补助。对获得B轮(第二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2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落户补助。

三、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自建办公用房,对于购地自建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主体建筑完工和正式运营一年,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50%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二)对购买写字楼等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其购买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租赁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5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三)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开区可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房租费用给予3年100%补贴,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四)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的50%-100%,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两年内,在其纳税额合计超500万元时,经开区按照装修费用的50%-100%,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补贴。

四、经营奖励

(一)财政贡献奖励

1.对经开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最长不超过10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每年90%-100%奖励;对经开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服务机构,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最长不超过10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每年90%奖励;对经开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人),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最长不超过10年),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每年90%-100%奖励;员工持股平台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财政贡献奖励。

2.对经开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高管个人(合伙人)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公司高管人员或合伙人(不超过10名),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形成的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连续5年给予90%-100%奖励。员工持股平台可参照享受,上市公司(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企业综合实力、财政贡献情况适当放宽名额限制。

3.针对投资基金,自设立之日起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按100%奖励、后4年按80%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的9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投资奖励

1.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开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经开区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开区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经开区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3.基金投资的企业新落户经开区,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政策且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在经开区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人才补贴

(一)对在经开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产业相关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自经营年度起,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本条奖励与政策第四部分第二项高管个税奖励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符合经开区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产业相关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经开区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经开区协调其赴国(境)外培训纳入铜陵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因公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六、并购重组补贴

在经开区注册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经开区的,并购交易金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6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七、重大项目支持

对经开区重点引进的在我市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其落户、经营奖励、办公用房、人才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八、附则

(一)上述奖励由符合条件的金融产业相关机构向经开区管委会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金融相关机构须经管委会认定;管委会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交经开区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享受有关奖补资金的金融产业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10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纳税地至经开区外并依法开展业务。若10年内迁离经开区或未开展业务的,需退还全部奖励和补贴,并按全部已兑现奖励和补贴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本政策第二部分第三项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5年内不得迁离)。企业自注册年度起5年内(最长不超过8年)享受的各项税收及投资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其注册年度起5年内(最长不超过8年)累计形成的市级及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若超出须提交经开区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奖补的企业应退还超出部分的资金。

(三)申请奖励或补贴的金融产业相关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凡所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奖励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

(四)本政策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市、经开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金融产业相关机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政策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9日起试行。

附件:《铜陵经开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有关解释说明

本政策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在经开区注册纳税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区域性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经开区新设立由总行直管且管辖经开区以外地区的区域性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在经开区注册纳税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金融科技企业”是指在经开区注册纳税的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提供服务,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或金融机构的企业。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经开区注册纳税且依法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在经开区注册纳税,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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