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产品测试、示范应用、产业生态构建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进和培育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拥有核心技术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支持车载高精度传感器、车规级芯片、智能操作系统、车载智能终端、智能计算平台等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培育自动驾驶系统解决方案、智能汽车数据服务、智慧交通系统解决方案、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运营和数据服务等新型市场主体和领军企业,培育道路智能设施、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和智能汽车基础地图、车联网、网络安全、智能出行等新业态,特制定本支持措施。
一、支持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体系
(一)支持总部项目落户。对新引进的、在重点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总部且企业资本性支出不低于2亿元(或企业估值不低于20亿元)的,经认定后,最高按项目启动后三年内资本性支出的40%给予奖励,总额最高2亿元。
(二)支持项目用地用房。新引进的重点领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租赁工业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对房租及装修费用给予补贴,厂房补贴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最高3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为租赁及装修合同金额的80%,累计补贴最高2000万元。购置产业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对区内生产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零部件以及提供关键系统、平台、解决方案和应用服务的企业,其产品和服务供应L3级及以上等级自动驾驶量产车型的,给予企业实际交易金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
(四)鼓励开展道路测试。对申请在区内公开道路测试的企业,给予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手续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五)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示范应用。在全区有序开放示范道路,重点开展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接驳、物流配送及自动泊车等场景示范应用,围绕数据增值和出行服务等,探索建立新商业模式,按企业示范应用车辆及场景项目建设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支持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六)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围绕复杂系统体系架构、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控制、人机交互及人机共驾、车路交互、网络安全、测试技术等基础前瞻技术开展技术攻关研究,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联合实验室,重点突破新型电子电气架构、多源传感信息融合感知、新型智能终端、智能计算平台、车用无线通信网络、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和智能汽车基础地图、云控基础平台、关键测试仪器设备和台架等共性交叉技术,按实施主体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000万元。
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的项目,有明确要求本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按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比例的,经认定后分别按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七)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建设。鼓励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平台、智能网联场景库及仿真测试平台等,为智能交通和自动驾驶技术研发、验证与迭代提供支撑,加速相关产品可靠性和安全性认证、自动驾驶能力测试等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建立,完善封闭场地、半开放道路及开放道路的测试方法,给予实施主体项目建设投资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1000万元。
在本区注册且对区内企业提供仿真测试服务的,按其服务费收入的10%对服务提供方给予奖励;对区内企业使用本区企业提供的仿真测试服务的,按其使用费的10%对服务使用方给予奖励。以上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八)鼓励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需求,构建以产业化为导向的技术研发体系。区内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研发的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产品在本地进行成果转化的,按成果转化合作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000万元;成果受让方为区外单位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九)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人才创新平台。对企业建设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给予经费支持。
四、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
(十)支持引进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智能网联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推进道路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标准化建设,赋能智能交通和智慧城市创新应用,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一)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平台建设。支持建设车联网数据研发平台、智能出行及智慧交通数据平台、车城融合应用数据平台,鼓励建设开源开放、共享协同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和创新平台,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云资源租赁、基础数据等服务。在本区注册且对区内企业提供该数据服务的,按其服务费收入的10%对服务提供方给予奖励;对区内企业使用本区企业提供有关数据服务的,按其使用费的10%对服务使用方给予奖励。以上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产业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支持创新主体主持或参与产业标准制订。鼓励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标准制订,对主持产业标准制订并获得批准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参与产业标准制订并获得批准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发明专利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发明专利布局,构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专利保护网。对企业在本区申请且获得授权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发明专利达到50件奖励100万元,达到100件累计奖励200万元。
六、支持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合作氛围
(十四)鼓励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支持企业、金融机构等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助推产业发展,经认定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鼓励建立产业联盟等平台载体。支持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联盟,整合资源,导入优质企业或项目,根据产业导入效果,给予其运营管理主体每年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
(十六)鼓励产业交流合作。支持在本区举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会议活动与赛事活动,加强本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宣传力度,最高给予活动组织机构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附 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网联产业领域各类所有制企业。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全球或者全国范围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且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二、本措施所指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指从事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与服务的行业,主要领域包括车载高精度传感器、车规级芯片、智能操作系统、车载智能终端、智能计算平台,自动驾驶系统解决方案、智能汽车数据服务、智慧交通系统解决方案、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运营和数据服务,道路智能设施、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和智能汽车基础地图、车联网、网络安全、智能出行等。
本措施所指的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实现智能网联汽车感知、控制、网联功能的零部件,包括芯片、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信息通信设备等。
三、本措施涉及的项目投资、研发费用等均须发生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具体按统计口径进行计算,以审计金额为准。
四、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支持。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本措施不同条款的奖励或补贴支持,但同一项投资或费用支出不得重复申报不同条款的政策支持。享受本措施第(一)条“总部项目落户支持”的企业,不得另行申报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条有关政策支持。本措施未涉及而我区发布的其他政策有规定的,可按有关文件申请。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启动后三年内资本性支出的50%。
五、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本措施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具体按本措施实施细则(或依据本措施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执行。
来源:武汉经开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