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管理办法》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区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发〔2019〕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出台了《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0〕6号)文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规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并且直接带动劳动者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带动就业的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扶贫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再次申报补贴的,按照孵化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进行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入驻项目具有创业孵化功能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可由创业孵化基地和该入驻项目分别申报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申报补贴时,应扣除该项目带动就业人员数。
(二)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于每年下半年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再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账户。
创业孵化基地在申报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基本情况表》;
2.《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对象情况汇总表》;
3.《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人员基本信息表》;
4.《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审批表》;
5.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工资发放表册(单位盖章)、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原件(单位、银行盖章)或者社保缴费记录;
6.扶贫对象须要到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官网打印统一的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须另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监督检查。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改善基地创业服务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日常管理,开展创业提升培训、孵化经营管理人员提升培训。
创业孵化基地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审计。
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违规使用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四、什么时候开始经办?如何经办?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统筹实施抓好政策落实。
来源: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