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双循环”,积极唱 好“双城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创新发展动能,助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项目落地开工快投快建
(一)鼓励签约项目加快落地
第一条 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对总投资 5 亿元或 5000 万美元以上的新设项目,且注册成立新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20%的,经相关部门认定,按照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
(二)鼓励新引进项目快投快建
第二条 项目加速开工竣工奖励。对新引进总投资达到省市重点项目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快投快建,缩短项目开工筹备时间及建设周期。对按照项目相关建设协议(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一个月及以上(协议或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不一致的项目,以先到为准),且未逾期竣工、入库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方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时间提前一个月及以上(协议或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不一致的项目,以先到为准),且入库投资不低于协议总投资的,完成入库投资的 100%后,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方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工及竣工奖励政策不同时享受。
第三条 投资多做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符合本区先进制造业补链强链固链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2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协议(合同)约定投资额的内资项目(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库每超过约定投资5%,给予项目方 5 万元奖励,最高 100 万元。本条政策及第二条政策均在项目如期竣工后予以兑现。
二、鼓励企业稳产扩产做大做强
(三)鼓励工业企业产能扩张
第四条 规上工业企业稳产扩能奖励。对首次上规入库且上规首年工业总产值为 2000 万元—5000 万元,上规后第二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 5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利润总额和企业经营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 50%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上规后第三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 50%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利润总额和企业经营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30%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工业企业营收上台阶奖励。对本区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工业企业,按照基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的 100%,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用地效能提升
第六条 规上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励。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四川省“亩均论英雄”改革,对亩均税收达到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以上,且税收贡献增长超过 5 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按照基于企业年度利润所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30%、40%、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50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工业厂房提档升级补贴。在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采取拆旧建新等方式对已有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的厂房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补贴;对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及以上厂房的,对改造厂房(不含原有部分)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补贴。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升级
第八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励。对首次“上规”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上限”商贸企业,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入库企业连续 2 年保持“上规上限”,且营业收入平均增速达到 10%—20%(含 20%)、20%以上的,分别给予 4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稳产扩能奖励。对年营业(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修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批发业、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业企业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服务企业)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 10%、20%、30%的存量“规上限上”企业,分别按其当年利润总额和企业经营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80%、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 15%及以上的“规下限下”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利润总额和企业经营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40%给予累计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2 年。
第十条 物流企业上台阶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5A、4A、3A 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
三、鼓励重点领域加快补短提质
(六)支持总部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十一条 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励。对将工商税务注册地首次以独立法人形式落户本区,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首次突破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总部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总部型企业财政贡献奖励。鼓励本地企业多做贡献,对总部型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 300 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针对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按照 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2 年。
第十三条 总部型企业生态培育奖励。对总部型企业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关联配套企业),且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或年度财政贡献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引进方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总部型企业认定奖励。对总部设在本区的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新经济企业 500 强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楼宇运营奖励。对年度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超过3000 万元的区级及以上专业特色楼宇(园区),按照入驻企业的经营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 10%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2 年。针对年度财政贡献总额首次突破 1 亿元的楼宇载体,对其运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 10 名),按其年度个人所得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 150 万元。
第十六条 楼宇等级认定奖励。对经成都市商务局评定的“楼宇经济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单位”,给予楼宇运营机构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称号的楼宇载体,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本区专业(特色)楼宇(园区)的楼宇载体,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楼宇信息统计监测人员奖励不低于 30%。
第十七条 专业(特色)楼宇企业财政贡献奖励。对入驻本区专业(特色)楼宇,年度财政贡献首次突破 100 万元(含)的企业,按照企业在本区年度经营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的 4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楼宇盘活补贴。鼓励引进企业整体收购(资产收购或股权转让)区内因故停工的楼宇项目,收购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以上,承诺收购后 5 年内不再转售,并按本区要求统一招商运营的,按最高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0 万元的补贴。鼓励存量楼宇依法依规丰富业态,拓展楼宇服务功能,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七)支持建筑业加快扩能升级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入库奖励。对首次申报入库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且入库当年总产值达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建筑业财政贡献奖励。对新迁入、新办的建筑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本区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在本区年度经营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2 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对本区在库建筑业企业,且总产值首次达到 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总产值达到 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且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 10%的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6 万元、12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长 5 个百分点,分别给予 2 万元、3 万元、6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分别不超过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评级奖励。对本区在库建筑业企业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当年总产值达到 10 亿元、新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当年总产值达到 3 亿元、新晋升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当年总产值达到 1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发展新经济打造新场景
第二十三条 新经济企业认定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新经济企业认定,对首次备案为省级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成都市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种子企业的, 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上述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3 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应用场景打造奖励。支持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新场景,对入选成都市十大应用场景示范区的产业功能区专业化运营机构、获得成都市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获得成都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择优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新经济场景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新经济示范应用场景,按照其场景建设投入资金的 30%,根据项目带动力、示范效果等,择优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打造消费新载体
第二十五条 特色街区打造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街区运营机构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都市首次评定的都市级商圈、城市级商圈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高端酒店评级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高端酒店,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企业 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酒店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七条 区域消费能级提升奖励。对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入驻本区且为成都市首次开店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餐饮企业首次入选“黑珍珠餐厅”指南的,分别给予一钻 30 万元、二钻 50 万元、三钻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对入选成都市夜间消费新场景 TOP100 的,根据其运营规模,给予运营单位最高 50 万元运营补贴。
第二十八条 举办展示展销活动补贴。对租用本区存量体育场馆举办展示展销活动,展会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含)、时间超过 7 天(含)以上的,按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费的 50%,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贴;若展示展销主要产品为“龙泉造”的,按场地租赁费的 8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鼓励开展“龙泉造”工业消费品市场推广活动,对企业开展的各类品牌塑造、展销推广、市场宣传活动,根据企业产值实际贡献情况,给予每次每项最高 100 万元补贴。
(十)支持文体旅产业提质发展
第二十九条 文体旅产业园区(景区)升级奖励。鼓励市场主体创建特色文体旅产业园区(景区),对新创建国家(AAAAA)、 省(AAAA)、市(AAA)文体旅融合园区(景区)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各级别奖励园区(景区)各不超过 2 个。
第三十条 赛事品牌打造补贴。支持重大赛事举办,对在本区范围内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大体育赛事的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一条 音乐品牌打造奖励。支持音乐企业打造本土知名的原创音乐剧目或音乐节 IP,对音乐企业举办的大型知名音乐剧目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 200 场次、年度总票房收入不低于1 亿元,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创新发展加快动能培育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创新孵化
第三十二条 载体提档升级奖励。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等各类社会主体新建或改(扩)建双创载体,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按其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区级双创载体,根据载体类别、社会经济效益等,择优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载体转型升级奖励。鼓励区级专业特色楼宇(园区)、孵化平台等提质增效,对载体内每新增 1 家经成都市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新经济“双百工程”优秀企业,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新增 1 家经认定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新增 1 家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研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创新研发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产品技术创新研发,根据项目创新性、社会经济效益等,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持续增加研发投入的,按其获得市级研发准备金奖励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参与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研究,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承担单位,按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重大创新平台认定奖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或联合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按其获得市级支持金额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且租赁办公用房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按其年度租金总额的10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00 平方米、最长 2 年的租金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资质评定
第三十六条 海外销售市场开拓补贴。对本区有进出口实绩贡献的企业,开拓海外销售市场发生的产品认证费用、产品检验检测费用、转驳费用、管理体系认证费用、审核费用等,按照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 7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补贴。
第三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对非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上限”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制造业首批首台认定奖励。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对被成功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首台(套)装备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新材料企业发展,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材料首批相关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制造业试点示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业示范、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示范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 MCN 机构落户本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示范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
五、附则
(十四)本政策奖补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团队,奖励的金额、比例由企业、机构或组织自行确定,原则上奖励比例不低于 5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含经认定的非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符合“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必须纳入本区统计。
(十六)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实际经营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且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金。如抽回实缴出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改变纳税义务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等,需退回前期奖励所得;如发生虚假投资或其他骗取补贴奖励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发展前景好、贡献特别高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和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十八)本政策所指注册资本均为货币资本,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十九)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指标和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二十)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 2 年。本政策施行前出台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奖补金额标准,依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在项目签约引进过程中,按照协议约定已享受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区投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