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30 12:30:05 阅读量: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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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构建人才高地的平台作用,加快推动南沙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经遴选同意进驻产业园的(以下简称“入驻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扶持原则

将产业园建设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对在不同阶段进驻产业园的入驻单位实施差异化扶持,越早进驻,扶持力度越大。第一阶段为建设培育阶段,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第二阶段为成长发展阶段,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第三阶段为稳定提升阶段,从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第四条 扶持项目

(一)【入驻园区奖励】

对于在南沙区新注册并进驻产业园的入驻单位,进驻2年内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阶段入驻园区的,奖励10万元;第二阶段入驻园区的,奖励6万元;第三阶段入驻园区的,奖励3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

按照入驻单位进驻产业园后的每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第一阶段入驻园区的,奖励比例为85%;第二阶段入驻园区的,奖励比例为50%;第三阶段入驻园区的,奖励比例为30%。

(三)【办公用房补贴】

入驻单位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不低于90%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对入驻单位租赁产业园内办公场地的租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第一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100%;第二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50%;第三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30%。

(四)【物管补贴】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对入驻单位租赁产业园内办公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第一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100%;第二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50%;第三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30%。

(五)【公共设施使用补贴】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对入驻单位租赁产业园内培训室、测评室、会议室等场地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第一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100%,每年最高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第二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50%,每年最高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第三阶段入驻园区的,补贴比例为30%,每年最高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六)【行业交流活动补贴】

入驻单位在南沙区内主办具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行业峰会、学术研讨、专业论坛等公益性质行业交流活动并纳入产业园年度活动计划,参会企业达50家(含)及人数达到100人(含)的,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贴,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受政府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活动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除外。本项目与公共设施使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七)【品牌活动落户奖励】

鼓励入驻单位将已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人力资源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品牌活动(主会场)永久性落户南沙,每签订一个正式落户协议,按照国际、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三个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引荐奖励】

经产业园同意,入驻单位从区外引荐符合产业园发展需求的人力资源行业链条企业进驻产业园满一年并将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落在南沙区的,按照被引荐企业入园后一年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入驻单位多引荐,引荐数量不设上限。

被引荐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或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的集团总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②在海外(境外)市场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③港澳资本参与(由内地投资者与港澳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港澳投资者单独投资);④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年增速不低于80%或者获得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⑤经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

(九)【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十)其他扶持

鼓励有条件的入驻单位打造服务平台,积极配合推动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加快产业园人力资源行业集聚,由区财政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按协议约定为准。

上述扶持项目除一次性奖励外,扶持年限皆到2025年12月为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享受南沙区“一企一策”政策或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单位入驻园区后,实际经营期限应不低于5年,且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有违反应立即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政策变化或者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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