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高新区金融产业集聚发展,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进聚合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加快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示范区建设,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淄博高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7+4”地方类金融组织等。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仅包含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本政策所称“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1号)范围要求。
(三)本政策所称“‘7+4’地方类金融组织”具体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
第二条 项目入驻奖
(一)项目落户奖
1. 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市级以上分行(含市级)给予200万元落户补助;银行区县级支行给予100万元落户补助。
2. 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司等市级以上总部(含市级)给予最高80万元的落户补助。年度营业收入国内排名前10位的保险公司给予80万元落户补助;其他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司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场地补贴
1. 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购办公用房总价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市级以上总部(含市级)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房租补贴,对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及“7+4”地方类金融组织,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高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及“7+4”地方类金融组织,每年给予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第四条 高管团队奖
(一)获得第三条经营贡献奖的金融机构及“7+4”地方类金融组织,每年其所获奖励金额不低于60%的部分用于奖励其高管团队,其中用于奖励其主要负责人的部分不低于80%。
(二)按照高新区各银行当年对高新区贷款增量、贷款增速、存贷比及支持地方发展等情况进行考核。高新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荣获一、二、三等奖的银行高管团队进行奖励,一等奖(1名)50万元,二等奖(2名)40万元,三等奖(3名)30万元。
(三)每年对企业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专业人才等,按照个人在高新区年度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创新发展奖
(一)新兴金融奖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不高于其对高新区企业开展的年度实际业务量的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不超过其在高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金融创新奖
1. 每年对在高新区注册并经考核通过的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20万元资助,用于其开展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事项和活动。
2. 鼓励社会化机构在淄博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高水平活动,进一步提升区域金融发展品牌影响力。经认定的,对相关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金融创新。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率先在高新区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资本市场奖
(一)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注册地在高新区)。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高新区再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奖励120万元;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奖励9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奖励9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精选板30万元、成长板10万元、众创板5万元)。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者在高新区解禁交易纳税的,按其在高新区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基金专项扶持
基金专项扶持参照《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1号)执行。
第八条 特别贡献奖
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金融机构或项目,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经工委管委会研究给予支持。
第九条 机构及个人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之和,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第一年度除外)。并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持续在高新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无特殊原因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入驻后未开展业务的,需退还相关补助奖励。如确需迁离高新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奖励。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0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出台后,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到期后按本政策执行。
来源:淄博市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