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1-03-16 10:30:25 阅读量: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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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潭开放开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一岛两窗三区”战略目标,充分发挥重点产业企业在平潭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及重点产业企业库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实际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9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吸引和鼓励高水平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择岗专项行动计划〉〈关于引进高水平高校毕业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委人才〔2020〕2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重点产业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采取主动发布形式,强化事中、事后审查跟踪。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开展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及企业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牵头负责区内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工作,发布重点产业企业名单。2.建立和管理重点产业企业库,牵头对已入库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核查,动态调整企业库。3.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资源生态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区经济发展局开展对拟认定重点产业企业相关申报条件的审查,以及对入库重点产业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核查报送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区登记设立,依法在我区纳税并纳统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特定条件

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应当属于旅游文化康体产业、物流贸易产业、总部经济产业、新兴产业(含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含建筑业、水产品深加工)五大产业发展方向,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会计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和海关关税除外);

2.实验区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或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企业;

3.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高新技术企业;

4.实验区集成电路实体运营企业。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重点产业企业:

1.近三年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认定时间

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开展认定工作,并发布年度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名单。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初步筛选。由区经济发展局发布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工作开展通知,区税务局负责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收集实验区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或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企业名单,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区级科技型企业名单,实验区集成电路实体运营企业名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从中筛选出符合实验区五大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原则初步筛选环节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意见。由区经济发展局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方面问题,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问题,区资源生态局负责审核企业环保问题。相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公示。拟认定的企业名单由区经济发展局在中国·平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集体研究后在中国·平潭网公告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名单。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将异议事项转所属审核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剔除公告名单。

第十条 资格时效及延续

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已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委办〔2018〕153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90号)认定的企业,认定时效自其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延续三年,且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待有效期结束后参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区重点产业企业库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报送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健全企业事中、事后跟踪核查机制,建立“职责清晰、核查有效、定期跟踪、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区经济发展局不定期对已认定重点产业企业开展基本情况核查。

第十二条 若已认定重点产业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取消其重点产业企业资格,且3年内不再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承担。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委办〔2018〕153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90号)同时废止。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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