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

来源:盈江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10 12:00:47 阅读量: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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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广大投资者到盈江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优化投资环境、突出产业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53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5〕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企业等实体经济用地成本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盈江县注册、入驻盈江县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合法信誉企业,以及园区统计入园企业。企业机构机制健全。

第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州、县制定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行业100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享有入驻园区的优先权。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五条 企业入驻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60万元/亩,企业在投产后1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入园的企业,产出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改,扩大规模,尽快达到产出率要求。

第七条 对盈江县主导产业有重大支撑作用,能带动当地就业、财税增收的产业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县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审查,确定企业入驻园区。

第八条 企业入驻园区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相关资料的初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县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园区规划、投资强度、产出率、环境保护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三)办理入园。项目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园手续,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协调部门、服务企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园区规划区内,生产型、经营型的投资项目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价格以评估价进行招拍挂。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土地出让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企业提出入园生产经营申请,其产业类型和布局符合园区规划,入园后能达到相关投资生产条件,根据企业用地需求,园区有偿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地。

第十一条 企业入园后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必须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建成投产。

第四章 租赁标准化厂房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盈江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章 财税政策

第十三条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凡投资设在盈江县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条件的产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战略有关税收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时限按以上公告和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凡到我县投资的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超过500万元的,第二年上缴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超过500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按最高不超过8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次年按程序列入预算并兑付,具体奖励措施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属县内收取上缴上级的,按最低限额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进行奖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对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办理手续、项目建设、投产经营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全链条服务。实行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符合科技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组织申报国家、省、州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自主知识产权的,协助组织申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积极帮助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园区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为入园企业提供用工保障。企业招收本县籍工人不低于30%,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享受盈江县教育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在入驻工业园区时须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用地面积每亩5万元收取,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退还企业。

第七章 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入园项目实行相关的退出机制。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供地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原供地价格扣减相关财政奖励资金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和建设规模的,造成低效用地的,扣减投资人5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在建项目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扣减投资人50%的履约保证金;超过协议约定期限12个月仍未竣工投产、慢建久拖或烂尾工程的,取消项目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减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期投资项目,实行分期提供项目用地,首期投资固定资产未实现协议约定投资70%以上或超期12个月未竣工的,取消项目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全额扣减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同时终止后续投资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季度考核、年算总账的要求,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3年均未能达到2000万以上的,企业必须承担入园协议中的有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投资企业退出园区:

(一)从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企业的原因,2年以上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因投资企业原因,停工1年以上,形成烂尾工程的;

(三)不执行规划,乱建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五)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改正的;

(七)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税收标准的;

(八)投资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信誉,服从行政部门管理。企业入园后,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服从行政管理而引发影响重大的事件事故和案件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当年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直至问题整改到位后,方能持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若遇超出本政策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另行研究。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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