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1-03-08 13:00:19 阅读量: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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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健全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5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

2 应急指挥体系

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2.1 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示范区管委会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副指挥长: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部长、示范区公安分局局长、示范区消防办主任

成员: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委会应急管理部、综合办、财政运营部、人力资源部、建设管理部、创新发展部、对外联络宣传中心、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办、交警大队,各园区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示范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应对示范区(太原市区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跨县区界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由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或组建联合应急指挥部,并负责与相邻区、县进行协调。

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接受社会公众、相关单位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事故信息。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协调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及各组的设立、人员组成、职责。

3 风险监测与防控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通过对风险表征指标的观测,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和发现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托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舆情监控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双重预防与预警信息化平台,开展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实时跟踪;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信息互通共享,遇有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 风险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管委会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预警级别与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解除预警。

预警级别含义及措施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送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故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查信息,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并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先期处置包括:

(1)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按规定设立工作区域,包括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 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事态的严重程度与需要,设定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响应等级。各等级响应的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

5.4 响应终止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直至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标准,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隐患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确认危害消除,经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本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视情况留专人负责协助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2 后期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收集、汇总、核实应急处置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做好响应终止后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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