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对进入寿光市各重点配套产业园的新引进寿光市外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方面
1.对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先予以保障。
2.土地跟着项目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省重大、新旧动能转换优选、双招双引重点签约、潍坊市重点等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对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立项文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对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基准地价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实际用地综合成本。出让价格高于土地成本的部分,通过政府奖励等方式补助企业。对入园项目的土地指标费,由企业足额缴纳的,从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上缴的地方税收留成中优先给予等额补助;或由政府指定国有公司以土地指标价款入股方式参与,并商定合理退出机制。享受土地政策的地块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4.产业园工业用地,可优先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多种用地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建设使用多层厂房。对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对土地转让环节上产生的交易税费等费用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5.鼓励在各配套产业园推行“标准地”制度,明确产业园出让净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一次性公示,企业竞得土地后,相关部门分别与企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实施“亩产效益”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二、投资方面
6.对符合省、市十强产业及寿光市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奖励从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中兑付,三年内兑现到位,但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
7.入园企业租赁政府投资机构所建厂房的,享受厂房租金前三年免除、后二年减半政策;入园企业也可随时按市场价购买所租赁的厂房。
8.对引进的对我市产业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企业不同需求,可采取对赌方式在厂房租赁、车间装修、项目搬迁、新设备购置、交通物流等方面给予前置费用扶持,但入驻企业必须承诺五年内用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齐前置扶持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出资补齐。平账后,对达到《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鲁政办发〔2018〕39号文件规定亩均税收标准的项目,在本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具体前置扶持费用标准可根据不同行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9.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延长上下游产业链条。对当年纳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所属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财税方面
10.对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八年的财政补贴。前3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70%补贴给入园企业,30%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自主运营的补助给运营企业);第4-5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补贴给入园企业,20%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自主运营的补助给运营企业);第6-8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补贴给入园企业,20%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自主运营的补助给运营企业)。对入园企业建设期间(以入园合同约定的建设期为准)上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等额补助。
11.从第九年开始,入园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5%补贴给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自主运营的补助给运营企业)。企业投资数额和税收贡献以第三方机构评估和税务部门数据为准。对同时符合(二)款投资额奖励和(三)款财税奖励的招商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兑现奖励,对实际投资或纳税达不到标准的项目,本年度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要素资源配置方面
12.要素跟着项目走,围绕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水资源、资金等要素资源,对纳入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保障、重点倾斜,努力破解要素瓶颈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3.坚持产城融合发展,市里统一规划布局公共基础设施。由园区所在地政府负责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住宅、学校、商业、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综合配套,优先解决产业园区内道路、水、电、气、通讯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需求。
六、金融方面
14.设立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发起设立产业母基金,产业母基金联合股权投资机构在各产业园区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园产业基金,投资产业园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产业园产业基金。对产业园产业基金投资于产业园项目的投资收益,本级政府引导基金可让渡20%的投资收益。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企业直接投资2年(含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企业投资2年(含2年)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退出后发生损失的,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后,按投资机构实际损失额的30%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单个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有特殊贡献的可“一事一议”。
15.对入园企业有融资需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按1.5%执行,市财政给予0.8%补贴。
16.对引进的产业链项目是上市公司的,如将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至我市,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补助700万元;引进项目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80万元,已在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
七、人才方面
17.对入园企业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高级技能人才(具有省级以上称号),享受户籍、子女上学、配偶随迁、就医、出入境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
18.对入园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100%的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
19.支持入园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企业引进人才经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在享受国家和省、潍坊市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创新类人才最高150万元、创业类人才最高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入选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的,在享受省、潍坊市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项目单位最高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入选寿光市重点人才工程的,视人才和项目情况,给予创新类最高150万元,创业类最高300万元的经费资助。
20.鼓励入园企业发挥引才育才主体作用,每年按申报入选1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20万元、1名泰山系列重点人才1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为50万元。
21.对入园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和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1500元、500元的生活补助,期限分别为5年、3年、1年(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助期限为3年)。
22.对入园企业申报获批省外专“双百计划”专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省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创新方面
23.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潍坊市级企业科技创新“七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个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标准,只奖励一次。
24.对园区内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25.支持园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研发投入,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品配套层次。
九、审批服务方面
26.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全程电子化网上服务,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完成;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模式;推行“模拟审批”模式,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建立“一对一”专人服务机制,建立工业企业审批服务跟踪机制,全程跟踪服务。
十、其他方面
27.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8.对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在产业园推行落实。
29.本政策资金的兑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镇(街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兑付。
30.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或补助。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1.本政策适用于鲁清橡塑新材料产业园、富康高端医药产业园、东方宏业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园、凯马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航空航天新材料产业园、巨能金玉米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园(特钢机械配套产业园)以及港投集团城市产业综合体新引进项目,项目认定需经市“双招双引”推进小组和各产业园运营公司(企业)联合认定。产业园区规划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港投集团城市产业综合体除外)。
32.其他龙头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需提报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本政策执行。
33.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一年后由市“双招双引”推进小组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适时修改完善。
来源:寿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