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国(赤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扶持政策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1 14:11:53 阅读量: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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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赤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赤峰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数据纳入中国(赤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赤峰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在我市注册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赤峰市设立总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列入2021年-2023年财政预算,年度预算实际支付有结余转入下年使用,年度预算不足时使用下年预算指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赤峰市商务局具体负责管理。

第五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论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资金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一)对赤峰市注册的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并实现B2B出口的相关费用给予70%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二)对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照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对经营满一年,实际办公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综合园区,按照实际办公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对累计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实现年进出口交易额100万美元,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六)对服务众多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经赤峰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培育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其为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七)对企业送检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产生的质量检测费,每年使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据实向检验检测机构支付,企业免缴费用。

(八)对在赤峰综试区园区租用办公场所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用三年全额资金支持;对租用保税仓储并达到合同约定产能绩效考核目标的跨境电商企业、寄递物流企业,给予仓储租赁费用三年全额资金支持。

(九)对企业从口岸到赤峰市的跨境电商进口货物和从赤峰市发往口岸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产生的内陆物流费用,按照其综合运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对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及高校,每期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照赤峰市商务局、赤峰市财政局每年联合下发的《赤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向赤峰市商务局、赤峰市财政局提交本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支持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服务对象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电商双放行清单量、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销售额的数据;

(四)入驻赤峰综试区跨境电商综合园区企业名单、与入园企业签订合同复印件、园区使用面积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五)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项目需提供累计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六)办公及保税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达到产能绩效考核目标证明材料;

(七)物流运输的正式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八)培训会方案、培训会签到册、培训会现场照片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材料真实性确认书,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十)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赤峰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名单,赤峰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赤峰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赤峰市财政局收到用款计划10个工作日内向赤峰市商务局拨付资金,赤峰市商务局在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已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退回资金。赤峰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追回工作。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赤峰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赤峰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支持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赤峰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通知》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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