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光明区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作,加快推动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光明区实际,起草了《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解读
原光明新区于2016年11月启动了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工作,拟通过提升社区集体经济工业园区综合环境的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引进优质企业落户,推动辖区产业转型升级,并于2017年5月10日印发实施《光明新区关于支持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的若干措施》(深光旧办〔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截至2020年1月,光明区累计完成宝塘、美林、莲塘3个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项目12.2万平方米产业空间改造,清理淘汰园区原有低端企业,增加电梯连廊等辅助性公共设施,完善园区现状功能,提升了园区对优质产业项目的集聚能力与承接水平。
考虑到《光明新区关于支持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的若干措施》(深光旧办〔2017〕2号)已失效,为进一步推动光明区旧工业区开展环境综合提升,完善园区配套设施,促进工业园产业转型升级,在充分总结宝塘、美林、莲塘3个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暂行办法》,核心内容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
2.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原则上不改变现有工业用途,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
3.园区应遵循光明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区产业发展计划,重点引进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
4.园区用地范围未占用近五年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五年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范围,未占用基本农田,未列入林地范围。
5.优先支持改造运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且自用比例超过60%的工业园区。
(二)综合提升园区应遵守规定。
1.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在园区综合提升过程中不得出现违法抢建、加建、扩建等行为。
2.原则上不得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酒店、公寓等功能。
3.除出于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结构进行加固外,严禁改变建筑主体结构。
4.园区改造运营主体须监督入驻企业守法经营,入驻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
5.现状园区存在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应采用分期改造、就近安置等方式于区内妥善安置企业,确保优质企业不外流、注册地不外迁。
6.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应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清理“散乱污危”企业,并加强园区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园区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项目申报流程。
1.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告知改造运营主体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征求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结合各自职责明确是否同意项目开展。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齐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以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有关项目。其中,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提请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环境综合提升类综合提升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审议。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复项目改造运营主体,并将有关意见抄送区土地监察等部门及各街道。
(四)项目改造实施流程及要求。
1.改造运营主体在取得项目函复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在取得同意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函复意见后,在项目实施前,改造运营主体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施工图等项目施工文件,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完成图纸备案,并将建筑施工图报街道备案。其中,增设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改造运营主体须提供《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等资料,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将上述资料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对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改造运营主体在开展项目申报前,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如发现结构隐患则须制定相应加固方案,并对原有建筑完成加固后再开展加、扩建工程。园区所有改造工程(加、扩建工程及加固工程)完成后,改造运营主体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第二次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上述鉴定报告须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和各街道备查。改造运营主体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建筑施工图组织项目改造工程,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建筑结构安全。
3.各街道会同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监管。工程建设违反申报阶段审批意见、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的,由各街道报区职能部门后,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4.项目改造完成后,改造运营主体应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并自行组织检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辖区街道应进行监督和指导。涉及特种设备的,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各属地街道和行业部门根据《光明区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深光委字〔2020〕6号)有关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五)扶持政策。
1.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运营主体,在园区竣工验收后1年以内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国高企业的,按照新引进企业落地后首个完整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不超过园区改造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2.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政策补贴资金申请由园区运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各街道审核,各街道经现场核查新引进企业情况、园区改造费用等,出具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按照经发资金核准类项目程序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监督管理。
1.改造运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承担工业区综合提升的施工、消防、建筑质量、生产等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申报和施工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综合提升实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按产业发展要求,引进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旧工业区完善现状建筑内部功能及加建辅助性公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街道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对备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街道应及时制止并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查处,坚决遏止违法抢建、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3.各街道须对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产业发展情况做好日常跟踪,对擅自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公寓、酒店等功能的,在发现并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追回相关政策补贴资金。
4.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造成项目存在审批外的抢建、加建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解读人:余志丹
(三)联系方式:21389087
来源:光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