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之间的供需对接,有效降低企业供应链采购成本,促进园区经济平稳健康增长,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且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累计采购园区范围内配套产品需达到5000万元,且采购的配套产品需用于申报单位的产品生产。配套产品指园区工业企业生产制造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采矿业工业产品、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
(三)被采购单位需在园区范围内注册经营,且申报单位和被采购单位无股权关联、不存在委托加工。
二、奖励措施
按单个被采购单位的配套产品较上年度新增采购额(即2021年采购额相比2020年的增量部分,以发票金额不含税价计算)的5%给予奖励;申报单位可对符合条件的被采购单位产品及金额汇总申报,单个申报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奖励资金须用于申报单位的研发和技改。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符合本办法条款支持的企业,2021年12月31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
(二)项目审核。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会同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定公示。会审情况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500字以内),内容包括:申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效益情况、采购园区工业企业产品情况、本次申报奖励资金情况等;
(二)申报单位提供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新增采购配套产品奖励申报表》《采购产品凭证统计表》《申报单位承诺书》以及被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销售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和被采购单位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采购产品凭证统计表》采购内容对应的采购产品发票,申报单位银行开户信息,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申报单位未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黑名单,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五)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全额退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获得支持后三年内迁出园区的;
2.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1-84020071。
来源: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