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04 15:21:17 阅读量: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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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石化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由多个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化工园区认定过程中涉及的设立、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与所在市和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自治区、各市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约集聚、创新发展。按照产业链条布局或专业特色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集群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完善,践行安全、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提升本质安全、环保水平。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备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制度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自治区确定的开发区产业规划布局,且产业定位清晰、关联度高,具备较为完善的规模产业链或者特色产业链。

(三)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化工园区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已编制总体规划或选址和产业发展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衔接;已编制产业规划,明确化工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五)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具有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截至上年底,规模以上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10家或产值占比达到30%以上。

(七)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边界满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化工园区与周边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商业中心、居民区等)符合安全、环保防护距离要求,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化工园区内无劳动密集型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要求;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封闭化管理;公共配套设施满足规划建设要求。

(八)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力量,能够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和设计规范装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十)所在的开发区或其区块设置明确的安全、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与入园企业数量、规模等相匹配的监管执法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应由隶属的开发区管委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经属地政府逐级审核确认的化工园区或其所在开发区、区块的以下申报资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近三年园区建设及化工产业发展情况;园区现有产业链及链上企业基本情况;化工企业数量、产值情况及所占比重。

(二)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用地依法审批、供应的相关资料。

(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置、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立设置情况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工作落实情况。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有关专家及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化工园区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评审和核查,出具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结果,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对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给予认定;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未确定为化工园区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引进危化品领域项目。

第十三条 部分新兴产业集中、产业特色明显、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布局调整战略任务但尚处于培育发展期的园区,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并会同专家评估认为确有需要保留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化工园区。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环保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取消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化工园区的认定。

第十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化工园区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职责加强对化工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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