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实际,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创基地包括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五种类型。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双创基地服务运营机构,以及入驻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双创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双创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双创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示范〔2015〕1号)中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且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
(三)拥有稳定的办公及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运营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承诺3年内该场地不从事双创孵化外的其他业务;属于使用自有产权场地运营的,应承诺3年内该场地不从事双创孵化外的其他业务。
(四)以服务业为主的楼宇型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商贸企业集聚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其中路演大厅等公共空间不少于200平方米,每100平方米注册企业不少于3家;以制造业为主的工厂型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商贸企业集聚区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路演大厅等公共空间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1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同一楼宇内双创基地认定数量不超过2家,相邻楼宇1公里范围内双创基地认定数量不超过4家。
(五)创业导师队伍健全。拥有各类创业导师人数不少于10人,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人数占比不低于60%,导师类型至少包括财务、法律、人才、企业管理、技术服务等。双创基地应定期组织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至少1次。
(六)有签约合作的创业基金或小额贷款公司,且融资贷款利率低于本地区同类标准,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相关服务不少于5次。
(七)有签约合作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相关服务不少于5次。
(八)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创业服务体系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工商注册、业务代办、财税代理等线上线下便利服务。管理团队结构合理,500-1000平方米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1000-2000平方米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2000平方米以上管理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60%。
(九)为入驻企业提供的房屋租赁费用应不高于本地区同类房租费用80%;收取的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不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60%。
(十)建立入驻企业退出和毕业机制,原则上企业入驻期限为3年。
第六条 鼓励建设专业化双创基地。专业化双创基地在具备双创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二)拥有创新源头,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有效供给,推动创新、创业并重。
(三)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四)具有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可为创业者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五)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设备和平台;具有开放式的线上线下平台,能够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对双创基地的认定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示范区认定的双创基地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双创基地,自示范区双创基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可享受本办法扶持资助政策。
第三章 扶持资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双创基地从备案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物理空间补贴。
(一)属于租赁场地运营的,给予物理空间每年租金70%的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2元/天,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属于使用自有产权场地运营的,由示范区双创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第三方评估物理空间面积和费用后,予以每年50%的费用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2元/天,年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双创基地积极引进法律、人才、知识产权、财务、咨询、认证及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服务,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对通过示范区年度考核的双创基地给予每年运营费用80%的补贴,包括双创基地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和非营利性创业创新活动、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为入驻小微企业代缴注册清单费用等方面运营支出。
(一)对于考核优秀的双创基地,国家级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省级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区级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二)考核良好的国家级双创基地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省级双创基地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区级双创基地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年度考核时,双创基地应提供当年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和非营利性创业创新活动、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为入驻小微企业代缴注册清单费用等方面运营支出凭证和证明,年支出总额低于补贴标准,按照示范区双创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实际支出金额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双创基地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双创大赛名次的企业,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二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优秀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省级厅局主办的双创大赛名次的企业,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优秀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同一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十三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双创基地当年孵化出来的工业企业,在综改示范区范围内租赁厂房生产的,自孵化成功之日1年内,可给予厂房租金50%的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1元/天,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双创基地须接受示范区双创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当年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双创基地未经示范区同意如发生经营场所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控股50%以上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停发补贴与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双创基地发展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