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25 16:19:57 阅读量: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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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每个县(市、区)的省级经开区不超过1家。

第五条 省级经开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运行3年以上,有健全独立运行的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申报面积规模合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

(二)具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安全生产、规划环评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三)园区配套设施完善,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气、通讯、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条件。原则上不设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化工企业必须进入经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不得与非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四)园区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形成一定规模产业聚集,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位于全省市县级工业园区(集中区)前列。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年度平均值达到以下标准,且当年及以后年度以下指标增长率不低于所在地对应指标增长水平。

1.年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年度主导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不低于50%。

2.年度税收收入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年度进出口总额(含自营进出口和出口供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境外及省际合作资金)累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5.人均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土地产出强度高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五)为支持贫困地区及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加快发展,以上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资料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批准设立的文件,包括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相关文件及情况。

(二)园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情况,包括园区基本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特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园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财政、统计、税务、商务(招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税收、工业总产值、主导产业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年度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境内外资金、人均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土地产出强度等证明材料。

(三)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环评文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以及优化调整建议采纳情况。

(四)园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区用地情况报告、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及审查意见。涉及化工企业的园区,出具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二)考察。按照省政府批示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现场考察。

(三)审核。

1.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出具意见。涉及危化企业或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省应急厅参与审核,并出具意见。

2.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园区空间规模、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规审核,并出具意见。

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审查园区规划环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出具意见。

4.省商务厅负责审核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出具意见。

(四)论证。省商务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园区相关规划和资料进行审核论证。

(五)批复。省级经开区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复,按所在区域或主导产业,以“陕西+(地名或主导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命名。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省级经开区扩区、整合、核减面积、撤销(退出)及更名,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由省商务厅组织对省级经开区进行年度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抄送所在地政府。

第十条 建立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对考核结果位居前列的省级经开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对考核评价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或约谈,限期整改提升。对连续3年考核末位的,省商务厅报请省政府批准退出。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以及省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省级经开区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活动、项目跟踪落地、园区交流合作、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支持省级经开区发展,推行“一区多园”运行模式,提升资源集约利用,加快产业(链)向省级经开区聚集。

第十二条 按照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组织架构配置。根据发展需要,所在地政府赋予省级经开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自主权,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下放财权、规划权、项目审批等管理权限。率先推行商事制度、项目建设审批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改革创新,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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