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标一流标准,突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能,体现战略性、前瞻性、标志性,着力打造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的重要窗口,支撑小微企业安全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升发展的特色化平台。结合我区小微企业园规划布局,扎实推进全域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园成为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承载、新区工业强区科技创新策源地和巩固制造业繁荣发展的“产业公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开发联动,以市场化建设为主;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提升兼顾,以存量改造为主;坚持土地集约、产业集群、资源集聚、服务集中;坚持“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发展“专精特新”的小微企业园。
2.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包含各类工业闲置厂房、标准厂房、产业楼宇、科创园、文创园、网红电商园等,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3.主要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区新建、改造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以上,集聚入园企业达10000家(其中新增规上、限上企业500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0家),培育上市(拟上市)企业10家以上。亩均税收达到70万元/亩(其中:下沙片区100万元/亩、江东片区50万元/亩),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含产业链相关企业),建成省、市级示范小微企业园5家以上。小微企业园的加快建设和整治提升等工作,纳入各产业平台、街道的年度考核。
二、建设运营管理
坚持“提升”和“新建”两手抓,按照划行规园、划企入园、退散进集、退低进高的要求,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等各类主体创建小微企业园。提升一批存量用地的小微企业园,通过有效引导,鼓励现有闲置空间的企业,通过创建小微企业园,纳入统一规范管理。新建一批小微企业园,鼓励有实力的建设(运营)主体,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新建小微企业园,落实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产业集群式开发。
1.创建申报。符合园区建设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制定创建方案,报属地平台(街道)同意后,向杭州钱塘新区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园区办)提出申请,创建“钱塘新区小微企业园”,创建期两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具体按“新区小微企业园准入管理办法”执行。
2.方案评审。新区园区办组织职能部门及属地平台(街道)对园区定位、规划设计、运营管理进行会商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园区作出同意创建的批复。
3.考核认定。经同意创建的园区,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后,由园区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属地平台(街道)审核同意后报新区园区办申请认定,新区园区办组织职能部门及属地平台(街道),根据创建方案和相关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4.绩效管理。认定通过的小微企业园,由新区园区办统一发文,纳入常态化管理。强化绩效考评,制定《钱塘新区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每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强化后期管理,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
三、扶持政策
1.强化园区用地保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每年安排10%左右的新增工业用地,用于保障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鼓励符合规划的低效物流用地变更为工业用地,发展小微企业园。支持通过收储司法处置用地、低效工业用地、闲置土地等用以建设小微企业园。
2.鼓励兼容集约利用。鼓励小微企业园土地混合聚集利用,通过公共服务设施等功能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实现生产生活融合和土地集约利用。控规修编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尽可能同步出让、同步建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一般工业项目用地上的小微企业园确需配置适量公共服务设施的(如为园区配套的宿舍、食堂、便利店、咖啡厅、银行网点以及ATM机等),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比例不大于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鼓励新建类小微企业园集约利用土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下限不低于1.8,绿化率不低于10%且不高于20%,具体建设标准在用地招拍挂条件上予以明确。鼓励存量类小微企业园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用房,提高的容积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征或奖励城建配套费。
3.鼓励多元化开发建设。统筹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用于新建生产制造类的小微企业园项目的,可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开参与竞买。竞得企业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相关要求,被认定为省级生产制造类的小微企业园的园区,因孵化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的需要,可由各产业平台牵头提出,经经发科技局对入园受让企业的产业链相关性、转让价格等进行审核,报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可允许该项目按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进行分割转让并办理权证。投资主体自持型生产用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投资主体自持,供入园企业使用。分割转让后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转租,受让企业因自身原因需再次转让的,原土地竞买主体予以重新购回,或转让给经管委会同意的生产型企业。
要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以限地价、限房价、限转让、限自持等方式加强适度管控,确保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价格和厂房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
4.加大服务保障。把小微企业园纳入“三服务”的重要对象,加快推进工业信息化平台、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各类优质服务机构在小微企业园的延伸和覆盖。强化高效审批,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环评+区域能评”,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落实各项简易审批程序。鼓励建设行业指向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归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加大用电服务支持,对达到用电量条件、安装总表的小微企业园可参照大企业用电政策,入园企业以园区为单位享受直购电价。
5.鼓励加大投入。把小微企业园作为“亩均论英雄”的主阵地,支持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经新区园区办认定为钱塘新区小微企业园的园区,对小微企业园经济指标达到一定标准以上,且当年具有一定增长,给予园区主体一定奖励,用于投资扩建、优化配套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鼓励投资扩建。对园区扩建产业用房(仓储用房除外)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资助。
(2)鼓励优化配套。对园区投资建设电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停产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3)鼓励集聚发展。对入驻率达80%以上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占70%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经济指标达到一定要求和增长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团队相应比例的奖励,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6.鼓励培育提升。鼓励园区每年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钱塘新区小微企业园的园区,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企业,工业规上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奖励5万元,服务业限上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运营团队奖励3万元,引进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运营团队奖励5万元;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上市企业,认定为钱塘新区小微企业园的园区,每培育一家上市主体在钱塘新区的企业,给予运营团队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园区,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的奖励;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园区,经省市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成为省级省数字化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团队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杭州钱塘新区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发科技局),负责工作统筹。
2.加强协作推进。部门、平台(街道)协同分片推进,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加强沟通协调,将小微企业园建设列入区专项工作考核,对相关部门和平台(街道)按责任分工进行年度考核。
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全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情况和供需信息,对优秀小微企业园的成功运营经验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五、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同一企业(小微企业园)晋级予以差额奖励,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园区除另有约定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受到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3.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6.鼓励培育提升”不与企业(小微企业园)经济指标挂钩。
4.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5.本意见自2020年11月26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新区园区办(经发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钱塘新区官网